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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人文學院「巴利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人文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人文學院「巴利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動巴利學跨學科、跨校際、跨領域及國際合作之巴利學研究發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推動與主旨相關之學術研究,培養現代巴利學研究專業人才。

二、   推動與主旨相關之推廣教育活動,落實巴利學術在當代社會文化之推廣與應用。

三、   蒐集各有關巴利學術之相關圖書、文物與資訊,以提供研究、推廣、應用之需。

四、   促進有關巴利學研究領域之理論與資源之整合,辦理學術交流活動,活絡國際學術之交流與發展。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院長就本院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擇聘,任期二年,得連任。

第四條         本中心組織如下:

本中心得依研究需要,設置工作小組,並得以專案計畫聘請兼任研究人員,區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特約研究員與約聘助理等。研究人員除擔任學術研究之外,必須參與本中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         為擬定本中心發展方向,以及活動計畫之審查與考核,得設巴利學研究中心委員會,本中心之主任為當然委員,並兼任本委員會召集人。由本院專任教師中遴選三至五名為選任委員,另聘校內外學者專家顧問若干人,由中心主任提名,送呈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六條         本中心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召開本中心業務會議,規劃本中心預算的配合與應用。

二、   審議本中心的各項學術活動計畫。

三、   審議本中心兼任研究員之聘任,審議完畢後,送呈院長核定。

第七條         本中心委員會各項會議每學期依任務需要舉行,由召集人召集之,會議之各項決議,送呈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之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得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之補助,或由本中心自行對外籌款支應。本中心各項經費之收支,納入本中心預算程序,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中心委員會通過,陳請院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