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獎學金暨輔導研究獎勵辦法

民國98122日本校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及具研究能力之高中職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南華大學學士班新生入學獎學金暨輔導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該學年度大學日間學士班學測成績(不含術科成績)達下列級分,並經學系甄選入學而就讀本校者,得享有下列獎學金:

一、75級分: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74級分: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

三、7073級分:新台幣一百萬。

四、6569級分:新台幣六十四萬元。

五、6064級分:新台幣四十八萬元。

六、5659級分:新台幣三十六萬元。

七、5355級分:新台幣二十四萬元。

八、5052級分:新台幣十六萬元。

九、4549級分:新台幣八萬元。

 

第三條   凡大學日間學士班指定考試任一學科(不含術科)原始成績排名,達下列全國考生累計人數百分比,且就讀本校者,得享有下列獎學金:(最高可獲新台幣五百萬元獎學金)

一、前3%(含3%):每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二、前3%8%(含8%):每科新台幣四十萬元。

三、前8%12%(含12%):每科新台幣二十五萬。

四、前12%20%(含20%):每科新台幣十六萬元。

五、前20%30%(含30%):每科新台幣十二萬元。

六、前30%40%(含40%):每科新台幣九萬元。

七、前40%50%(含50%):每科新台幣六萬元。

八、前50%60%(含60%):每科新台幣四萬元。

九、前60%75%(含75%):每科新台幣二萬元。

註:各學科獎學金,分別依上列標準發給。(例:若有一考生有二學科成績達上述第一項標準(前3%),而有一學科成績達上述第二項標準,則可得獎學金50*2+40*1=140萬)

 

第四條   符合可獲本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之獎學金者,其獎學金於本校就讀期間按八學期平均發給;受領獎學金者,每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或達該班前百分之三十(含),且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並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方符合下學期續領該獎學金資格。

 

第五條     以大學日間學士班指定考試成績第一志願分發至本校就讀者,另頒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


 

 

第六條   凡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包含進學班一年級新生)註冊入學後,頒發小筆電一台。

 

第七條   修業獎勵:凡經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遴選錄取之新生,可經由學系所同意後,於大學部就讀期間逕行修讀研究所課程。

 

第八條   領取本獎學金者至多四學年,受獎學生自休學、退學及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領取本獎學金,且須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學金;前項原因消失時,其當年之受獎助資格亦不得恢復。在學期間成績優異,符合提前畢業審核且領取學位證書後,本校將提前頒發未發給學期之獎學金。

獲贈小筆電學生必須在本校連續就讀五個學期以上,若於五學期內辦理休學、退學或轉學者,離校前須將小筆電歸還所屬學系,未繳回者依學校規定繳交補償金。

 

第九條   凡以統一入學測驗五科原始成績總分達250以上,經甄試或推介入學就讀本校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者,頒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本校進修學士班可申請轉系就讀日間部學士班)。

 

第十條   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將撤銷其獲領取獎學金之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校規議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之獎學金額度由學生事務處依獎勵名額及金額編列預算,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