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民國99929日本校9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發揚董事長星雲大師發起百萬人興學的崇高理念,以及扶助弱勢,成就公義大學之理想,特依據「南華大學100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訂立「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幫助有潛力但經濟困難之學生順利就學,並能接受本校優質教育之培養為宗旨,以使每個莘莘學子最終成為優秀的人才為目標。

 

第三條  本獎助學金申請者之家庭年收入以低於新台幣玖拾萬元為原則,且品行優良、善行足堪楷模或具特殊才能,由其就讀高中職學校推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發給「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證明書乙張,並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參加個人申請入學本校後,可獲得獎助學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四條  本獎助學金之發放,於入學後分八個學期平均發給;入選為本獎助學金者,每一學期之學業成績須在全班前50%、操行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且並未受記過以上處分,才能續領下學期之獎助學金。

 

第五條  符合領取教育部規定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金之本獎助學金入選者,則給予扣除教育部助學金後的差額。

 

第六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至多四學年,受獎學生自退學及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領取本獎助學金,且須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前項原因消失時,其當年之受獎助資格亦不得恢復。
學生因故休學,則其受獎資格暫停,復學註冊後,受獎助資格得恢復。
在學期間成績優異,符合提前畢業審核且領取學位証書後,本校將提前頒發未發給學期之獎助學金。

 

第七條   本獎助學金入選者,在學期間可享學校住宿之優惠,實際優惠金額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