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100學年度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獎助學金辦法
民國99年9月29日本校99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南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及具有學習潛力之高中職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該學年度大學日間學士班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申請,符合下列規定,並經學系甄選入學(繁星推薦或個人申請)而就讀本校者,得享有下列擇一獎助學金:
一、學科能力測驗成績總級分(不含術科成績)達下列標準:
(一)70至75級分: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56至69級分:新台幣肆拾萬元。
(三)45至55級分: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家庭年收入以低於新台幣玖拾萬元為原則,且品行優良、善行足堪楷模或具特殊才能,由其就讀高中職學校推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並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參加個人申請入學本校者。入學後,依「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詳附件)獲頒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第三條 以該學年度大學日間學士班指定科目考試學科成績(不含術科)申請,經分發錄取本校,符合下列標準,並就讀本校者,得享有下列擇一獎助學金:
一、以南華大學為私立學校中首選,並以本校各學系為最優先志願連續填選;其中以第一志願入學者,獎助學金新台幣捌萬元,以其餘志願入學者,獎助學金新台幣肆萬元。(請考生列印個人的大學考試分發志願表,以資佐證)。
二、指定科目考試達錄取分發之學系採計學科(不含術科)原始總分排名,達下列全國考生累計人數百分比(以高分遞減排序,並採四捨五入計),獎助學金如下:
(一)前3%(含3%):新台幣壹佰萬元。
(二)前3%至20%(含20%):新台幣肆拾萬元。
(三)前20%至50%(含50%):新台幣貳拾萬元。
第四條 受領獎助學金者,需符合下列規定,方符合下次續領該獎助學金資格:
一、領取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條第二項受獎者,每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80分(含)以上,或達該班前百分之30(含),且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並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領取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者,領獎資格需符合「南華大學發揚星雲大師百萬人興學獎助學金實施辦法」之規定。
三、領取第三條第一項受獎者,每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並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條 以統一入學測驗五科(原始成績滿分500分)之原始成績總分達下列標準,經甄試或推介入學就讀本校學士班(含進修學士班)者,得享有下列獎助學金:
一、400分:新台幣肆萬元。
二、300分:新台幣參萬元。
三、250分:新台幣貳萬元。
本校進修學士班學生可申請轉系就讀日間部學士班。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且符合領取教育部規定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金者,則給予扣除教育部助學金後的差額。
第七條 領取本獎助學金者至多四學年,受獎學生自退學及轉學之日起,不得繼續領取本獎助學金,且須繳回當學期已領取之獎助學金;前項原因消失時,其當年之受獎助資格亦不得恢復。
學生因故休學,則其受獎資格暫停,復學註冊後,受獎助資格得恢復。
在學期間成績優異,符合提前畢業審核且領取學位證書後,本校將提前頒發未發給學期之獎助學金。
第八條 符合可獲頒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獎助學金者,其獎助學金於本校就讀期間按八學期平均發給。
第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同時具有雙重學籍以上之新生。
第十條 領取本辦法之獎助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將撤銷其獲領取獎助學金之資格,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校規議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