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Hobbes

報告人:何明修

2002/5/27

◎文本

Oakeshott, Michael (1955) “Introduction,” in Leviathan by Thomas Hobbe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pp. vii-lxvi.

 

◎《利維坦》作為政治哲學

《利維坦》是英國最偉大的政治哲學家著作(viii),在整個英國哲學史上,霍布斯是唯一的體系建構者,可以與黑格爾相提並論(xv)

政治哲學是兩種世界的對話,一方面是「政治生活與其所包含的價值與目的」,另一方面是整個世界的概念(ix)。政治哲學就是要建立政治與永恆的關係(x)

在政治哲學家看來,人類生活就是一種困境(predicament),連政治與永恆的企圖就是要尋求人類的救贖(deliverance)(x)。因此,每一個偉大的政治哲學作品就是起源於對於人類困境的新看法,都是要試圖提供一種新的救贖。因此,柏拉圖的思想是源於雅典民主的錯誤;奧古斯汀的哲學則是要解釋為何羅馬被野蠻人入侵;而霍布斯則是要說明英國內戰。每一種政治哲學即是要在特定的情境中揭露普遍的困境(xi)

在以往,有三種偉大的歐洲政治哲學傳統,以處理人類困境的問題:

1、第一種的主要概念是理性與自然(reason and nature),是從遠古以來就存在的解釋途,以柏拉圖的《共和國》為代表。

2、第二種的主要概念是意志與被造物(will and artifice),是源自於希臘,也受到以色列與阿拉伯的影響,以霍布斯的《利維坦》為重要代表。

3、第三種的主要概念是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是起源於晚近的十八世紀,以黑格爾的《法哲學》為代表。

 

◎霍布斯的寫作風格與思想特徵

霍布斯是大器晚成,其哲學思考是與現實世界知識無關的(xiii)

霍布斯充滿自信,充滿精力(xiv)。對於其他人,探討哲學的動機有可能是信仰或好奇,但是霍布斯出於懷疑,他可以說是那個時代最激進的懷疑論者(xiv-xv)。一方面,霍布斯強力地摧毀其他人的看法,另一面也以同樣的力量建立自己的體系(xv)

霍布斯的思考靈活而大膽,擅長爭辯,「他厭惡錯誤遠勝於愛好真理」。他喜好原創性,不願承認自己的思想承傳( xvi)。霍布斯是個自學者,沒有哲學背景的訓練,而且沒有處於一個學院的環境。霍布斯的寫作反映其個性,十分注重其風格,他的寫作就是要用來說服與反駁(xvii)

一般的哲學作品有兩種風格,即沈思的與教導的(didactic),霍布斯是屬於教導的。呈現在讀者面前的是他的思考結果,讀者只能接受,要不然就是拒絕(xviii)

 

◎霍布斯的體系

目前對於霍布斯有兩種常見的看法:

一、霍布斯是唯物論者。他的三部哲學著作,《物論》(De Corpore)、《人論》(De Homine)、《政治論》(De Cive)形成一個完成的體系。政治哲學(civic philosophy)是自然哲學的上層結構,機械唯物論的政治學解釋是來自於機械唯物論的世界觀。

二、第二種看法承認霍布斯是有建構體系的意圖,但是認為他的努力是失敗的,其不同部分是銜接不起來的。

但是這兩種看法都是錯誤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並不是某種頂層,是以建築學原理來構成。霍布斯是「吾道一以貫之」,持續地使用某種自然哲學的觀點來詮釋。這是霍布斯哲學的重要線索,貫穿所有的著作(xix)

其次,從霍布斯的哲學觀來看,哲學就是運作理性,思考原因與後果的關係。因此,哲學所處理的世界就是由因果關係所構成,在其中不存在沒有原因的物,也沒有無限、永恆、終極原因、以及只能透過信仰才能知道的東西(xx)。這即是霍布斯的理性主義,排除了目的論的討論,只視世界是由物體的運動所構成。因此,「他沒有說自然世界是一部機械,他只是說理性的世界是類似一部機械」( xxi)

最後,霍布斯並沒有認真處理科學與哲學的分別,然而這個問題對於十九世紀是重要的。霍布斯仍是屬於哲學家,例如他的哲學體系始於知覺(sensation),並不是因為如科學家所認為知覺是可靠的,而是因為知覺的存在就是不可以懷疑的(xxii)。因此,從霍布斯的著作中讀到以自然科學方式來建構政治學,這是一種後世的解讀(xxiii)

簡而言之,霍布斯的體系是在於其哲學知識的看法,不是任何一種的關於世界的學說。霍布斯的思想傳承並不是柏拉圖—基督教的傳統,而是懷疑論的、晚期經院哲學的看法(xxvii)

 

◎所謂的政治哲學

霍布斯的政治哲學(civil philosophy)即是以哲學的觀點來處理政治社會(civil society)問題。霍布斯將政治社會視為一種被造的(人為的)(artificial),而不是自然的,他的方法就是探討其起源(xxviii)

霍布斯區分作品(art)與自然。作品即是心靈活動與意志的產物,對於上帝而言,自然即是作品。理性(reasoning)本身並不是自然的,也是一種被創造出來的作品。因此,造成作品的真正原因即是意志(xxviii)。政治社會的特殊性在於它並不是單一意志的產物,而是眾多的意志。因此,政治權威(civil authority)是起源於眾人的同意,而自然權威(natural authority)卻不是(xxix)

 

◎《利維坦》人性論的內容簡述()(xxx-xxxiv)

◎《利維坦》詮釋

1、人類困境之一:自然狀態的矛盾

對於自然人而言,並沒有任何的困境;人類的困境是來自於他人的存在,阻礙了個人對於快樂(felicity)的追求(xxxiv)。一但有了其他的競爭者,快樂就不容易達成。追求快樂的競爭是平等者所參與的,衝突是開放的,即是所有人對於所有人的戰爭。因此,人性(the nature of man)與人類的自然狀態(the natural condition of mankind)激烈對立的:一方面,人類追求快樂,另一方面其他人的存在則是使快樂不可能達成(xxxv)

2、對於死亡的恐懼

從困境中救贖的唯一可能就是認識困境本身。有一種具有淨化作用的情緒可以達成這種目的,這即是對於死亡的恐懼。人知道自己的有限性、脆弱與無助,才會運用理性(reasoning),才會產生謹慎(prudence)。因此,運用理性的結果才會找到避免人類困境的方法(xxxvi)

3、社會契約

理性思考的結果會得到以下的結論:

(1)「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where there is a number of men, felicity is impossible of attainment unless each man acts so as to do to another what he would not have done to himself”。如果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則就沒有快樂(xxxvi)

這個看法的推演,可以得到下列三者:

(1.1)共同讓渡權利

“where there is a number of men, felicity is impossible unless each man is willing, in agreement with each other man, to surrender his natural right to pursue his own felicity as if he were alone in the world, the surrender being equal for all men”.

因為,實行自然權利導致戰爭,達成和平就要有賴於所有人放棄自然權利。

(1.2)所有人對於所有人的承諾

“where there is a number of men, felicity is impossible unless each man performs his promises under the agreement he makes with each other man.”

(1.3)參與契約目的是為了增進快樂

“where there is a number of men, felicity is impossible unless it is understood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 agreement he entered into, no man shall be held to have promised to act in such a way as to preclude his further pursuit of felicity”.

 

造成不快樂的原因在於不受限的自然權利,因此,要避免這種狀態就是要採取一種不行使意志的意志(a will not to will),放棄自然權利(xxxvii)

 

4、社會契約的簽定

社會契約的簽定分成為兩階段,即是一、同時放棄個人的權利;二、賦與統治者權力。放棄個人權利的前提即是他人也放棄他們的權利。透過社會契約,眾人的意志形成了政治社會,即是一個在共同權威統治下的群體(xxxviii-xxxix)

 

5、統治者(sovereign)的權利與義務

統治者的權利與義務是來自於社會契約,既然統治者是來自於君民自願放棄的自然權利,因此,統治者的權利是自然的。相對地,君民的權利則是由統治者所被定的,因此,他們的權利是人造的(xl)

統治者的權利與義務之一即是立法,這即是統治者的意志表現。沒有所謂不義的法,但是統治者的義務在於訂定公平而必要的法律(xl-xli)。審判與執法亦是統治者的權利與義務之一(xli-xlii)

統治者的權利之一亦是決定共同的宗教形式。宗教是起源於人類自身的謹慎與對旅自我的理解。一但組成了政治社會,自然宗教也要變成為人造的宗教,因為運用理性思考的權利也被轉移到統治者身上(xlii)

 

5、臣民的自由與義務

自由即是法律規定以外的範疇,在法律中,個人只有服從的義務,沒有自由。君王不可能以法律來命令臣民的所有行動,因此,沒有命令的部分就是自由(xliii)

 

6、第二個人類困境:宗教爭議

除了自然狀態的矛盾以外,第二個人類困境是與宗教有關的。在霍布斯的設想中,自然狀態不只是充滿孤立而相衝突的個人,同時,也是一個接受「實證宗教」(positive religion)的個人。所謂的「實證宗教」,即是”the religion attributed to him was something less than believed”(xliv)。如果說,《利維坦》前半部是處理普遍性的人類困境,那麼後半部就是處理特殊的、局部的人類困境,亦即十七世紀的英國宗教爭議(xliv-xlv)

這個人類困境是起源於宗教法律與世俗法律的對立,個人的忠誠是分裂的。在自然狀態中,人類有權利運用自己的理性思考,各自詮釋聖經,其結果就是不同的詮釋可能,導致相互衝突(xlv)。事實上,聖經也是人為的,是一種對於古代宗教著作的任意選擇。而且,詮釋聖經更是人為的,是個人的理性為決定依據(xlvi)。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解決可能。一是賦與個人詮釋的自由,以個人的理性為權威,其結果將是諸多的法律,無盡的信仰爭議。二是透過一個統一的教會來進行聖經詮釋。教會的權威並不是來自於歷史起源,而是來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之轉移(xlvii)。因此,解決宗教爭端的方式就是建立一個政治社會或基督教的政體(Christian Commonwealth),一方面個人詮釋聖經與訂定宗教法的權利讓渡給統治,二方面統治者並不是分裂的,而且同時掌握了世俗的與精神的權威。教宗沒有具有這樣的權威,因為他沒有特定的臣民(xlviii)

統治者具有控制信仰、遏止迷信與異端、提倡宗教、詮釋教義的權威。因此,對於一般臣民而言,為了追求和平所簽定的社會契約,也是宗教的法律(xlix)。至於人類內部的思想與信仰,沒有統治者可以注意的,那即是專屬於上帝的權力(l)

 

◎關於霍布斯的討論議題

1、對於霍布斯的批判

很少有哲學家像是霍布斯一樣,即使是熱心的支持者也無法同意他的全部看法。而且,霍布斯也是最被任意批評的哲學家(l)。有一派批評者視霍布斯是無神論、放縱、專制的代表,以情緒性的理由來批評他。”Against Hobbes, Filmer defended servitude, Harrington liberty, Clarendon the church, Locke the Englishman, Rousseau mankind, and Bulter the Deity.”就像是馬基維利一樣,霍布斯成為了某種代罪羔羊。

另一派的批評者沒有認搞清楚霍布斯的思想,任意地舉出一些錯誤,就以為可以摧毀整個思想體系(li)

 

2、霍布斯的思想傳統

霍布斯是屬於「意志與被造物」的政治學傳統。意志是指個人被視為絕對的,擁有完整的意志。對於霍布斯而言,意志高於理性,而且不受到理性的限制。被造物是指政治社會是一種被造物,並不是源自於某種自然。就如同上帝的意志創造了自然,眾人的意志創造了政治社會(lii)。霍布斯挑戰了傳統以來的「理性與自然」的觀點,亦即是柏拉圖、亞理斯多德一直到自然法學派。這個學派的前提是理性所產生的法律與義務,而不是權利。他們也認為政治社會是一種符合人類的自然現象(lii-liii)

霍布斯的思想源頭包括了:1羅馬的法律觀念、2猶太教與基督教的意志與創造觀念、3中世紀晚期出現的唯名論與懷疑論。因此,霍布斯的偉大不只是他開創了一種政治哲學的傳統,同時他也承繼了先前的若干趨勢,綜合成為一個哲學體系(liii)

 

3、人類本性與困境

在政治哲學史上,有兩種探討人類本性與困境的傳統。一是認為人類困境是來自於其本性,例如柏拉圖與史賓諾莎。二是認為人類本性的墮落才導致了其自身的困境,例如奧古斯汀。一種常見的看法是,認為霍布斯主張人類是自私的,因此導致其自然狀態下的困境。這是錯誤的看法,因為霍布斯認為人的本性就是一個封閉的自我,這不涉及任何墮落或腐敗。因此,霍布斯看似是第一種傳統。

然而,我們也不說霍布斯是與第二種傳統無關。因為霍布斯重視奧古斯汀所謂的驕傲(pride)(liv)。其次,自然狀態的危險是來自於另一個人類的本性,即是群居的必要性,使得人類之間產生無盡的衝突(lv)

 

4、個人主義與絕對主義

霍布斯承繼了中世紀以來的唯名論,認為只是有個體才是現實的,而普遍者只是個名而已。他是個人主義者,主張有意志的個人構成了一個整體(lv)。因此,無論在建立政治社會的前後,霍布斯都不承認有所謂的人民、總意志、共同利益等集體概念的存在。社會契約是對於某一個對象的共同同意,而不是共同意志。即使是政治在政治社會建立之後,個人仍是存在的。即使君民沒有自由執行意志的權利,但是個人意志仍是與統治者意志明顯有別。因此,《利維坦》所描述的並不是個人的滅亡(lvi)。對於霍布斯而言,所放棄的自然權利是完整的,而非有所保留。個人的自由就是在於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外,而不是完全沒有。霍布斯認為保留獨立的權威就是製造政治紛爭。因此,霍布斯是個威權主義者,但是絕非絕對主義者。霍布斯對於理性運作保持懷疑、堅持個人主義的觀點,對於後來的自由主義哲學影響很大,雖然他不是自由主義者。對於他而言,當代的政治衝突是起源於一部分人太堅持自由,另一部分人太堅持權威(lvii)

 

5、義務的理論

現代批評常以目前的觀點來評斷霍布斯,賦與他一些奇怪的觀點。例如有學者認為霍布斯以自我利益來作為政治義務的基礎,事實上,這是錯誤的看法(lviii)

對於霍布斯而言,權利與權力是不同的東西。在自然狀態中,自然權利是絕對的,但是要用實現權利的權力卻是相對的、可變的。即使因為沒有權力不能實現自的權利,自然權利仍是沒有受限制,受限制的是權力。在霍布斯的著作中,可以區分兩種的義務觀。一種義務是來自於理性與恐懼,認知到自己不得不遵守,這可以稱之為實質的、理性的義務。這種義務並沒有限制個人的自然權利。第二種是道德義務,不只是放棄權力,同時也限制權利(lix)。自願地限制個人的權利就是創造出一個統治者,服從在此有道德的色彩。

在此,需要說的有四點。首先,社會契約並不是法律,而是使得法律存在的前提,因此,本身並不產生道德義務。其次,除非統治者下令,成為有效力的法律,否則道德義務並不是自我利益。第三,道德並不是來自於統治者更強大的力量(lx)。最後,道德義務是由法律、即統治者的意志所規定,沒有獨立於此的道德義務。至於政治義務,霍布斯認為是包括了理性義務,也有道德義務(lxi)

 

6、政治神學

從中世紀以來,神學逐漸分成理性神學與政治神學(civil theology),後者並不是討論教義的哲學內容,而是宗教的公共問題,這即是霍布斯的傳統(lxii)。霍布斯對於宗教的看法可以簡述如下:宗教信仰是普遍的人類現象。宗教起源於人類的無知與恐懼,但是由於缺乏理性知識,教義的詮釋不可能單一。分歧的宗教觀點則將導致政治衝突(lxii-lxiii)

十七世紀兩種主義的宗教哲學有兩個方向。一是自然宗教說,企圖以理性的力量來重建宗教內容,其中笛卡爾的理性主義是主要的代表。二是政治宗教(civil religion)論,並不是關切理性、信仰、真理,而是注意權威、實踐、和平。政治宗教論企圖在一個政治社會的架構中尋求具有權威的公共宗教模型。霍布斯的宗教觀點是屬於後者(lxiii)

 

7、超越政治

政治哲學是連接政治與永恆的努力,政治的目標在的追求人的救贖。霍布斯在《利維坦》拉丁文導論中指出:”This great Leviathan, which is called the State, is a work of art; it is an artificial man made for the protection and salvation of the natural man, to whom it is superior in grandeur and power.”因此,政治本身其實是次級的人類活動,其目的是為了另一個更高尚的目標(lxiv)。在政治哲學的傳統中,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奧古斯汀、阿奎那、斯賓諾莎等人都是如此看待政治,而霍布斯即是如此。對於霍布斯而言,人類是情緒性的,真正的救贖則是在於情緒的滿足,即是快樂(lxv)。政治社會本身並不能提供這樣的目標,而是提供了一種和平的社會秩序。因此,政治問題對於霍布斯不是太重要,但是也不可以被低估。

[註:Continuous success in obtaining those things which a man from time to time desireth, that is say, continuous prospering, is that men called Felicity. For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perpetual tranquility of mind, while we live there; because life itself is but motion, and can never be without desire, nor without fear, nor more than without sense p.39]

 

    關於Oakeshott導論的爭議

Brown, J. M, (1993) “A Note on Professor Oakeshott’s Introduction to the Leviathan,” in Thomas Hobbes: Critical Assessments, ed. by Preston King, London: Routledge, vol.: 2, pp.75-86.

Krook D, (1993) “ Mr. Brown’s Note Annotated,” in Thomas Hobbes: Critical Assessments, ed. by Preston King, London: Routledge, vol.: 2, pp.87-98.

兩篇文章原刊登於Political Studies, vol. 1(1953).

 

 Brown指出,Oakeshott導論雖然很多人贊揚,但是卻沒有人指出其諸多明顯的錯誤。基本上而言,Oakeshott在契約的起源、契約所帶來的政治權力、義務理論、《利維坦》最後兩篇的重要性等重要問題上,扭曲了霍布斯的觀點。另一方面,在引用《利維坦》正文時,Oakeshott許多引用是斷章取義。

KrookOakeshott辯護。他指出兩點,首先Oakeshott導論之重要在於他指出《利維坦》的邏輯結構,形成一個整體。要批評其導論扭曲、引文失當,就是忽略了其內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Oakeshott在導論中切確地指出霍布斯的唯名論與懷疑論之立場,這才是詮釋《利維坦》的正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