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N 1560 1544

 

                                                      第七十六期          200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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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所嘉義縣大林鎮中坑里32號) 寄

 

 

大學學類結構與男女職業地位階層化之關係(陳建州)…………………….. .03-05

風險、媒體與常民科學溝通 (齊偉先)…………………………………………...06-15紐西蘭高等教育學費與貸款政策之公平性省思(李家宗)……………......... .16-31國家、社會與政策:一個大圖像的性別教育觀看方式(李淑菁)……………………32-39徵稿園地………………………………........................................... .. .. ............................40

 

人:陳淼勝                          話:(05)2721001 ext 2311

輯:鄒川雄                          真:(05)2427150

    輯:許如芬 、趙乃佳、蔡婉玲         E-mailedusoc @ mail.nhu.edu.tw

         

 

 

 

 

 


大學學類結構與男女職業地位階層化之關係

陳建州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教育作為人力資本的一種,與未來的職業成就有高度的關係。教育成就可以分成垂直的等級(如:國中、高中、大學)和水平的種類(如:高中、高職)。不同的教育成就,在勞動市場上得到的回饋可能就不同。

1984年高等教育擴張以來,迄今,國內大學數量已超過160所,就「淨在學率」而言,大學階段教育已進入普及狀態。因此,觀察擁有大學文憑者在勞動市場上的回饋情形,除了和其他學歷者相比之外,也要比較不同教育種類之間的差異。許多研究證實:勞動市場上的回饋與就讀的科系有關,例如:醫學系的報酬遠超過其他科系。依此,欲理解男女在勞動市場上的回饋差異,也就不能忽略他們的學習種類差異。

首先,男性與女性所偏愛的科系並不相同,男性通常傾向於選擇電機、數學、物理、工程等學類;女性則傾向於人文、家政、護理、藝術、教育等學類。於是,我們可以依據這種性別傾向,將學類區分為男性學類、女性學類和中性學類。其次,研究也發現,男性學類所聯結的職業,在勞動市場上所能得到的回饋,整體而言高於女性學類所聯結的職業。

依據教育部所公布的大專各科系學生人數,取最早期的數據(19721976年間),再以男、女投入各學類的比率作估計,我們可以將各學類的性別屬性區分如表1。可以見到,傳統上屬於女性學類者,包括了藝術、人文、商業管理、護理助產、家政、觀光服務等學類;屬於男性學類者為數學電算機與自然科學、醫學與牙醫、工業技藝與工程、建築及都市規劃、農林漁牧、運輸通訊、軍警體育與其他;中性學類則包括社會經濟心理、教育、法律、大眾傳播、其他醫藥。

1  臺灣早期(19721976年間)大專教育學類性別屬性

女性學類

藝術、人文、商業管理、護理助產、家政、觀光服務

中性學類

社會經濟心理、教育、法律、大眾傳播、其他醫藥

男性學類

數學電算機與自然科學、醫學與牙醫、工業技藝與工程、建築及都市規劃、農林漁牧、運輸通訊、軍警體育與其他

資料來源:教育部(2008)。大專院校各校科系別學生數。各校基本資料庫檔案。網址:http://www.edu.tw/statistics/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11519

    那麼,這些學類分布在各類型大學的情形是如何呢?依據學校的發展特色(學術型或技職型)及隸屬部門(公立或私立),可以將大學區分為四種類型:公立大學、私立大學、公立技職、私立技職。圖1呈現女性學類、中性學類和男性學類在這四類大學中的分布比率。

1  不同性別屬性學類在各類型大學之分布情形

    從圖1可以發現幾個特徵:首先,相較於學術性大學,技職型大學的學類,具有性別色彩者的比率較高;反之,學術型大學的中性學類之比率則較高。假設各類型大學的學生之性別比率都接近11,並且男生選擇學類時,比女生更有性別化傾向(事實上也差不多是如此)。則意味著技職型大學的學生就讀具有性別色彩的學類的機會,會比學術型大學的學生高,亦即,就讀技職型大學的男女,他們未來的職業報酬之性別差異,可能會大於就讀學術性大學的男女。

    再比較公立與私立之間的差異,顯然地,公立學校(公立大學與公立技職)的男性學類比率,高出私立學校(私立大學與私立技職)許多。同樣地,假設各類型大學的學生之性別比率都接近11,並且男生選擇學類時,比女生更有性別化傾向。則公立學校的女學生就讀男性或中性學類的機會,會比私立學校的女學生高,亦即,就讀公立學校的男女,他們未來的職業報酬之性別差異,可能會低於就讀私立學校的男女。

    將上述兩個比較結果合併,可以發現:如果女性就讀公立且是學術性的「公立大學」,則進入「非女性」學類的機會,會比其他學校的女生高,亦即,她們比其他學校的女學生,有更高的機會獲得更高的職業報酬。反之,就讀私立且是技職型的「私立技職」的女性,進入傳統女性學類的機會,會比其他學校的女生高,亦即,她們比其他學校的女學生,有更高的機會獲得偏低的職業報酬。而我們都知道一個事實:進入公立大學的學生,他們的家庭背景是四類型大學當中最好的;而進入私立技職的學生,他們的家庭背景是四類型大學當中最差的。於是,我們可以見到:家庭背景對職業成就的影響,透過學校的學類結構而完成。這種「巧妙」的安排,不知是精心的設計,還是無心的巧合?

 

 

 

 

 

 

 

 

 

 

 

 

 

 

風險、媒體與常民科學溝通

齊偉先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一、現代社會中的兩類風險

現代人身處科技日新月異的環境,日常的生活中往往充斥著許多新穎的科技產品,由生活必需品至休閒消費產品,生產科技不斷地更新、升級,周遭所構築的生活環境也因硬體材料及相關工業的進步而不斷地改善。就科技決定論的觀點,這些科技產品及設施(作為一種媒介)的使用,影響的不只是社會溝通的形式,更影響訊息內容的選擇以及日常生活的文化認知及文化內涵。其中一項重要特徵就是常民風險感知的強化:伴隨科技發展而產生的風險感知,展現的不只是現代人心理上的一種特殊焦慮,它更進一步影響的是社會關係新型態的發展及演變。過去人際關係的集體感知是在一種「自然」條件的狀態下發展出來的,包括有因自然血緣關係所發展出來的家族、宗族集體感知,也有因地緣關係所發展出來的地方社群的集體感知。但在現代社會中經由風險感知發展出來的,則是跨血緣、地緣或社會階層的集體感知,由不同的風險感知分別發展出不同的組織化行動及集體感,影響著現代人社會關係的結合、重組等文化形式。

以核電廠(或焚化爐)的設置與毒奶粉的事件為例,民眾產生風險感知及面對風險所採取的社會過程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的區域性較強,涉及共同決策所產生的風險,因此由風險所產生的集體感知也有較高的區域性格。由此採取的抗險方式往往衍生的是相關政策的辯論,甚至會引發街頭抗爭等政治手段。但後者則和個人的食用選擇有關,避險的方式也較容易由改變個人選擇來進行,因此所能蓄積政治抗爭的能量較弱,引發的反省探討比較會是在法律規範面及行政執行面。

 基於這兩個不同類別,我們可依風險感知建構的社會過程將風險分成(1.)鄰避性的風險、以及(2.)個體性的風險兩類。由於這兩類風險分別會衍生出本質相異的社會過程,因此所進一步產生的集體感及所需的風險管理方式也不相同。所謂鄰避性(NIMBY: Not In My Backyard)指的是與風險相關之設施,涉及共同的生活範圍以致於這項硬體設施的設置,往往會引發同屬此風險影響範圍內居民的反對,進而採取因應的集體行動。因此,相關的風險評估、管理及避險措施等因屬公共事務而有凝聚共識之必要。

全台灣一共有四個氣象雷達站,肩負著氣象預測的重責大任。這些氣象站大都架設在空地或者人煙稀少的地方,唯一的例外是七股。七股的氣象雷達站,距離鹽埕村只有大約一百公尺。在2002年雷達站架設之後,一些鹽埕村民陸續發現罹患癌症等等的疾病。居民們推測,應該是氣象站雷達發射電磁輻射惹的禍。他們進行了好多次的抗爭,不過氣象局拿出了許多研究報告,加以反駁。[1]

 在此報導中,我們見到了現今臺灣社會不乏出現的場景,一個站台的設置或決策,影響的是一群必須共同承擔風險的社群,在決策定案後,這個社群中的每個個體沒有不「冒險」的權利。也因此會在此社群中形成一種「命運共同體」的感知,所形成的組織化行動或許不一定必然是激烈的抗爭,但卻必然因集體感產生較高的集體行動的動力,社群間傳遞訊息及進行溝通的密度也必然提高。

另一方面,個體性的風險則由於風險評估、管理及避險都較屬個人選擇範圍內所能操控改變的事物。例如毒奶粉、毒紅龍果等事件,僅管這類事件也屬公共衛生的範疇,但民眾往往可自行採不食用相關產品的方式來避險,也因此所形成的組織化行動和上面所談的風險溝通的模式會有相當大的不同,集體行動的動力也相對會較弱。但因為它的影響範圍是跨區域性的,所以這類事件引發媒體的效應卻有可能更大。

由於這兩類風險所引發的社會效應及媒體效應是相當不同的,因此有對象區隔性的科技知識傳播也會有所差異。至於如何傳達日常科學知識及傳達什麼樣的科學知識給大眾就成為現代人參與公眾事務的一項重要提問。

二、風險的現代意義

伴隨科技發展而產生之風險議題,已於1970年代就在科學領域獲得重視。在科學理性主導之相關領域的討論,主要可分風險感知(risk perception) (Fitchen et al. 1987)、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及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這三個步驟概念(Palmlund 1992; von Winterfeldt 1992)。主要的思維在於以科學的方法因應可能產生的非預期發展。所以不論是在風險的感知、評估及管理,都有一定的科學程序及計算方式。也因此,所謂的風險可說是對非預期性進行科學化理解及處理的對象。後來隨著一些因科技應用所導致的重大意外事件,如三浬島(Three Mile Island)、車諾比 (Tschernobyl)等事件、以及一些對環境變化的認識(如溫室效應),這都相應引起一些對工業化社會所帶來的負面問題及後果的反省。這些事件的共同特質是,它們的影響不僅規模大而且非短期可改變或回復者,所以所引發的關注也是跨國界的。相關的反省、批判也都將矛頭指向人類過度對物及自然進行工具化的操作,也因此面對外在環境反撲所發展出來的責任倫理及風險論述也相繼出現,並且是跨學科地進行著。但風險論述的相關問題並不隨著這些討論而獲得了解決,相反地正是由此才開始跨學科地被廣泛地討論及處理。

同於1970年代,風險研究也獲得一些文化研究學者的重視,例如英國文化人類學者Mary Douglas就以人類學的角度,探討傳統族群中「危險(danger)」在維繫社群聯帶的功能及意義(Douglas 1966)。在她後來的著作中,更突顯現代社會中風險所帶來的社會功能(Douglas/Wildavsky 1983)。有別於傳統社會中儀式作為一個重要形塑共識及集體感知的媒介,現代社會中科學及科技的客觀性及普遍性及由其所衍生的風險感知及風險控管,則是現代人形塑共識及集體感知的重要媒介。只不過形塑的不再是族群部落的集體感知,而是有相同風險感知的社群。同時,取代過去「宗教儀式」功能的則是現代「危機處理」的措施。過去論述的是解決危險背後的超越性詮釋,而現代則是面對風險的世俗性因應方法。

隨著文化研究學者認知到風險的社會意義,1980年代風險的研究更受到跨領域的重視。其中特別是以德國社會學者 Urlich Beck (1986)所提的風險社會概念引起學界廣泛的注意。風險在社會學的研究中,已超越將風險視為是自然科學可計算損益、補償的一種專業流程,而強調風險感知、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這三個過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進行議題化的過程,所以主張除了一些技術性專業計算的流程外,必須反省到相關的社會運作,例如風險感知不是只是科學上的機率問題,還包括了誰在生產、主導這些科學訊息、這些訊息是否沒有專業爭議、這些訊息又是如何被傳遞給公眾、傳遞過程是否充份或有訊息不對等的情況等等問題。當公眾不信任專家的資訊時,科學數據對風險感知所能起的效用是相當有限的(參考 周桂田 2001)。這一系列的信任問題,除了對專家及科學數據的信任、還包括公眾對相關制度、交易機制等等的信任,這些都是風險感知的重要影響因素。可以說社會科學把原屬於純自然科學的議題,拉至信任機制的社會性議題來探討(Bonß 1995)

三、風險成因的兩項社會因素

影響信任機制的因素有許多,除了科技專家社群(生產端)本身內部就可能有專業知識的爭議而影響消費端的風險感知及信任機制外(Schwarz/Thompson 1990),還有兩項很重要的社會性因素:一是訊息不對等,二是「(經濟性)交易/(行政上)交涉」機制的穩定性(Slovic 2000b)

(1.)    訊息不對等:科學知識的溝通基礎本質上就是在一個不對等的情況下進行,這裡所謂的不對等除了是獲得訊息多寡的量的不對等外,訊息的解讀能力也影響對訊息理解上的質性上的不對等。這個落差不僅出現於科技訊息生產的專家社群(「科學理性文化」)與訊息消費端的公眾(「公眾(主觀)文化」)之間(周桂田 2004: 13),就是同在訊息消費端的公眾之間也存在有一定的解讀差異。這個訊息在質上的落差乃關涉乎公眾社經能力的差異(影響獲得訊息的管道),以及公眾教育程度的差別(影響解讀訊息的深度及能力)。因此必須體認到,風險的溝通本質上就是在一個訊息不對等的狀況下來試圖建立共同信任機制的一種溝通模式。

(2.)    (經濟性)交易/(行政上)交涉」機制的穩定性:影響信任機制的第二個因素就是「交易/交涉」機制的穩定性,這純粹是就訊息消費端在進行和科技商品有關的交易或交涉與決策時所需之中介媒體的穩定性而言。如認證標準及相關法規的設定與執行是否徹底等這些行政、法規運作上的信任。這些社會性的信任機制也關鍵地影響了科技資訊在風險溝通中的效度。

 

四、「載舟或覆舟」的媒體?

在更基礎的層次上來看,關鍵影響科技資訊在風險溝通中效度的就是傳播媒體,也就是圖一中媒體中介因素與信任機制之間的關係。以目前國內的傳播生態商業媒體獨大且政府或廣告機構置入行銷問題嚴重的實況來看,媒體生態似乎本身就是一個重要的風險變項,儼然成為風險成因的因素。

 

 

 

 

 

 

 

       圖一、 風險溝通中信任機制形構的因素示意圖

 

 

 

 

 

 

 

 


以下這則報導中,我們可以發現以傳播媒體作為中介健康醫療知識的工具時,媒體種種操作資訊的手段如何影響民眾的信任機制:

台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檢驗科科長許惠美指出,經常接獲民眾檢舉,除了電台違法賣藥,還有坊間常見業者租用場地,邀請阿公、阿嬤參加活動,趁機賣藥,網路賣藥也不少。 她指出,電台賣藥有的是明明賣健康食品,不得強調療效,卻被說成有神效,電台賣藥按規定須經核准,廣告內容雖送審,但播出時卻逾越送審內容。台南市今年以來共查獲食品違規案380件,其中外縣市的64件,部分案件輔導改善,共處分172件;而違規銷售的藥品處分案件則有4件。處分案件的銷售除了透過電台,還有電視、網路及報紙等。

上述的報導中,我們可以想像坊間的健康食品銷售是如何大量使用大眾傳播媒介來進行一種「民俗科學論述」的宣傳。自從一九九三年政府宣布電波開放給民間申設新的廣播頻道後,便有越來越多的地方中、小功率廣播電台,將節目資源外包給民間的合法或非法藥品或健康食品業者經營(王舜偉、孫彬訓、顏祺昌,2001;陳婷玉、王舜偉,2004)。在這些強調是「社區工商服務」的廣告化節目中,主持人運用形象的親和力,並搭配聽友call in閒聊的方式,對於有醫療效用的健康食品大肆吹噓,成為公共衛生與藥檢的漏洞。它們造成的後果除了是民眾金錢的耗費外,更是危害消費者健康的一大風險。然而,縱使有醫政單位與相關傳播監理單位(如過去的新聞局或現在的NCC)訴諸內容檢查的方式管制健康食品訊息的產製與流通,廣播電台的賣藥節目仍舊是猖獗,甚至成為地方中、小功率電台賴以維生的一大經濟來源。而健康食品資訊除了廣播電台以外,也充斥在有線電視、網路或報紙分類廣告中,成為無法有效控管的風險資訊。

電台賣藥的例子,除了讓我們見到媒體成為傳播不實,甚至是有害訊息的來源之外,也讓我們看到了健康資訊在常民化傳布的過程中,傳播媒介扮演中介訊息的強勢力量。傳播媒介傳遞訊息的廣度與密集度,搭配業者藉由辦活動的方式將藥品行銷藉由人際傳播管道滲透至社會中,藉以吸引年長者並進而消費。這個過程中,是藉由常民化的語言以及傳統社群關係的情感包裝,來將健康食品科技(偽)知識進行表徵化運用。傳播媒介在這其中的「中介」因素,除了訊息內容本身之外,尚包括符號的建構,以及傳遞訊息的管道。同時,媒體也引發了訊息溝通中二次風險的可能。

「危機」作為傳播研究的一項主題,在過往研究中多站在社會或經濟機構的立場,試圖將造成機構危機的種種負面形象因素予以排除(Coombs 1998, 2002; Huang 2006; Bradford & Garrett 1995 )。例如,Coombs主張特定的企業危機狀況需要有特定的策略來解決(Coombs 1998)。Bradford & Garrett (1995)則主張企業面臨危機時,回應危機的策略包括否認(denial)、藉口(excuses)、辯白(justification),以及讓步(concession),而國內學者黃懿慧的研究(1994),則將Bradford & Garrett的這四項策略,用來觀察政治人物面臨個人形象危機時,得以成功轉移形象的可能步驟。這些研究多半偏離不了以企業公關的視野理解並試圖「控制」危機,然而它們共同的問題,也在於多忽略了一般民眾面臨種種資訊控制手段時,其自發產生的信任機制為何。換句話說,以管控危機為目的的傳統公關研究,多半強調專業化機構的專家知識或專業決策的獨斷性(如商業機構的行銷公關、政治公關等)(Ure & t’Hart, 1991),然而他們忽略的是,民眾的信任機制建立,有時往往不只是單方面的資訊提供或操作所能造成的「效果」。一如前述的健康食品個例所示,即便新聞媒體配合政府公衛單位,向來對於非法健康食品或藥品的報導不遺餘力,然而,民眾鑑別醫藥資訊的能力,卻未必跟著提升。社會上販賣非法健康食品圖得暴利,但也造成消費者身心與財貨損失的個案仍然時有所聞。細究這些無法絕跡的風險製造者,其成功吸引消費者的原因,除了是訊息的單向灌輸外,尚包括吸引消費者作為「電台忠實聽眾」的情感參與。如同傳播學者James Lull2007)主張,公眾在面臨傳播訊息時,他們除了是接收者,也同時是主動的意義建構與詮釋者。

五、專業知識的代議 vs. 直接參與專業知識的思辨

針對常民對日常科技風險溝通的探討在文獻中發現有兩個相左的立場,一類是強調建立專業知識代議的信任機制,也就是發展出一種機制來強化對專業人員及專業意見的信任(Fischer 1995: 169)。另一類則是發展出一種公民參與的機制,使公眾藉直接參與起碼的專業決策來建立決策的正當性(Knight/Johnson 1997;陳俊宏 1999)。上述第一種立場主張公眾的鄰避情節往往流於自利的考量,所以在公共決策上往往阻礙了一定的科學理性及環境理性觀點。但此立場並不主張回到專家獨大的專家政治,而是認為亟需創造的是一個對公眾所託付的專業人員及訊息可以有一定「辨識」而足以信任的基礎。這個基礎例如有一般認知的非正式的專業聲望到正式的證照、認證等,而在一些實例中我們發現,非正式的聲望有時比正式的證照或認證對「專業代議」的信任還來得高。但以現階段的發展來說,這些信任機制被認為是不足的,穩定性是不夠的。若這些機制的穩定性不高,往往會影響到風險溝通的品質及相互的信任,反而容易造成二次風險。是以建立起一個對專業訊息的穩定之信任系統機制,是有助於風險溝通的進行與公共決策共識的形成。與此相對,第二種立場則強調,專家所擁有的專業知識並不能使專家對實質決策的議題更有掌握的能力(Dahl 1995: 266; Walzer 1984: 20),這種立場事實上是在根本上區分了科學理性決策理性,而將專家只視為是具有科學理性思辨的一群。因此這種立場強調首要工作是建立公眾參與及審議民主的決策程序。除了要建立公眾直接參與的模式外,還需要有「轉譯」專業訊息的機制,建立公眾可以有理解及(以轉化的方式)獲知專業知識的可能性(Arkin 1989)。這兩種不同的面對風險的機制的建立,分別需要傳播媒體在其中扮演不同傳訊的角色,但不論是上述哪一個立場,都必須以建立科學知識或科技資訊社會化或常民化為基礎。否則,在公眾沒有起碼的資訊辨識能力及風險溝通能力,這兩類機制的建立都無法長久。

僅管媒體生態似乎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的風險變項,但我們也必須正視媒體本身對常民獲得訊息的「強勢」影響,思考科學知識及科技資訊在媒體中介的過程中是如何被接收與解讀的社會脈絡(Lee 2004; Miller 1998),據此方能掌握建立科學知識或科技資訊社會化或常民化的可能性,進一步促使政府醫政單位或民間的消費者組織,進行更有效的風險溝通並培養出公眾的科學溝通素養。

 

參考書目

中文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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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桂田(2004),〈獨大的科學理性與隱沒(默)的社會理性之「對話」在地公眾、

      科學專家與國家的風險文化之探討〉,《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6期,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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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婷玉、王舜偉 (2004),〈邊緣的媒體或賺錢的產業?---廣播賣藥節目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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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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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高等教育學費與貸款政策之公平性省思

李家宗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幼教系助理教授

 

 

摘要:

 

從近十年的學費徵收情況分析中可發現:我國在88學年度以前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定徵收標準,88學年度92學年度開始實施「彈性調漲學雜費方案」,只要符合教育部基本規範的學校便可調整學雜費9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情況」中,一反過去消極抑制學費調漲的作法,首次引進客觀的財務指標,雖然各界對此方案仍有質疑的聲音,但也開始使公私立學校的學費調整有可依循的標準與原則。而在95學年度時,教育部甚至有意開放部份績優大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學費標準,後來雖為了維持物價穩定而暫緩,但已使學費市場自由化的趨勢隱然成型。但是學費自由化必須有其特定的發展背景與配套措施特別是學生貸款制度的健全,否則將使學費標準成為一場高學費競賽,也使學生成為「使用者付費」思維下最大的受害者。

 

有鑒於紐西蘭近年內正致力於學費與貸款制度的改革,因此本文嘗試以其為研究對象,採取文件分析法,從紐西蘭學費政策之發展沿革、改革趨勢、相關論爭分析中,尋求對我國學費與貸款政策配套的省思與建議。本研究主要的結論與建議如下:一、紐西蘭中央政府對於高等教育學費政策管理日趨集權,因此建議我國政府的學費政策不應只著重於學費標準的調整;二、紐西蘭重視學生支助方案的多元化,藉以提昇社經背景不利學生的入學機會。因此,建議我國採取多元學生支助方案,符合不同背景學生需求。

 

關鍵詞:紐西蘭、高等教育、學費與貸款政策、公平性


The reflection of equity in tuition and student loan policy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in New Zealand

 

Lee Chia-Tsung

assistant professor

The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the TOKO university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tuition standard and flexible tuition policy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aiwan in decade, we can find that the orientations of the policy reform are deregulation and marketization. But the tuition liberalization needs some surroundings and the complete set-- likes the well student loan policy.

 

New Zealand is engaging in the tuition and student loan policy reform in recent years. This thesis mainly aims to discuss the policy reform of higher education in New Zealand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document analysis. To attend these goal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developing process, reform orientation, argues and compare in tuition and student loan policy of higher education in New Zealand.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is country, several Conclusions are summarized and the suggestions related to the future policy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aiwan are also proposed.

 

Keywords: New Zealand, higher education, tuition and student loan policy, equity

 

壹、前言

 

每年暑假時,教育部就為了學費標準是否鬆綁的問題傷透腦筋,各大專院校也為了學費漲幅而左右為難,深怕學費調漲後失去競爭力而流失了學生客源,不調漲又怕造成學校自籌財源吃緊,私立新興學校甚至還要調降學費來打響招牌。

 

從近十年的學費徵收情況分析中可發現:我國在88學年度以前都是由政府統一制定徵收標準,88學年度92學年度開始實施「彈性調漲學雜費方案」,只要符合教育部基本規範的學校便可調整學雜費93學年度「公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情況」中,一反過去消極抑制學費調漲的作法,首次引進客觀的財務指標,規範公立學校只要連續三年常態現金結餘比率超過15%就不准調漲,私立學校則要審核未來三年不動產支用計畫,若屬合理則可以調漲(教育部,2004)。雖然各界對此方案仍有質疑,但也開始使公私立學校的學費調整有可依循的標準與原則。而94學年度學雜費改革重點除了首次成立「學雜費審核小組」,強化社會各界參與學雜費審議,並提出「合理微調、嚴格把關、照顧弱勢」原則,強化助學措施、資訊透明與辦學績效(教育部,2005)。因此,在95學年度時,教育部甚至有意開放部份績優大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學費標準,後來雖為了維持物價穩定而暫緩,儘管97學年度受到金融風暴影響而全面凍結學費,但學費市場自由化的趨勢已隱然成型。

 

但是學費自由化必須有其特定的發展背景與配套措施特別是學生貸款制度的健全,否則將使學費標準成為一場高學費競賽,也使學生成為「使用者付費」思維下最大的受害者。有鑒於紐西蘭近年內正致力於學費與貸款制度的改革,因此本文嘗試以其為研究對象,採取文件分析法,從紐西蘭學費與貸款政策之發展沿革、改革趨勢、相關論爭分析中,尋求對我國學費與貸款政策配套的省思與建議。

貳、紐西蘭學費與貸款政策之發展與改革

 

越來越多國家將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攤從納稅人轉向受教者身上,而現有的高等教育學費政策則可歸納為市場機能型、國家管制型、社會福利型以及延遲學費型四大類型(李家宗,2005)。其中延遲彈性學費(Deferred flexible fees)制度已成為近來研究重點,特別是不同於傳統預付(up-front)學費的方式,延遲彈性學費制度具有引進私有資本、提昇高等教育機構資源使用效率與多樣化以及促進入學公平等特性,提供不利背景者所需的資源,取代過去政府補助浪費的弊病。而為了確保學生受教權不會因為徵收學費或缺少財務支助而被剝奪,許多政府也都提供了學生貸款方案。一般貸款方案也可分為單純貸款、畢業稅與所得條件償還貸款(Income-contingent Loan)三種,其中所得條件償還貸款因為具有不需經過資產調查、減低呆帳發生率以及保障低收入畢業生等優點而受到重視(Barr, 2003a; Racionero, 2003)紐西蘭這幾年致力於學費與貸款制度改革,也依據政經社會的發展而嘗試採用上述新的方案,其發展沿革與改革趨勢茲分別敘述如下:

 

一、發展沿革

在學費政策方面:本國生與外國生的學費收入一直是紐西蘭高等教育機構重要的經費來源之一,不過紐西蘭學費標準的制定過程卻是不斷引發爭議,特別是高學費政策的影響與修正由於受到高等教育就學數遽增,以及政府認為受教者從高等教育學位獲取顯著個人利益,所以紐西蘭在1990年開始引進學費分攤制度,學費標準主要是依據平均教學成本3%1992年平均學費為1300紐元,1999年時分攤比例大幅增至25%3259紐元。高等教育機構可以自由決定學費分攤的程度,外國學生則必須支付全部受教成本的費用,範圍從10,000-18,500紐元(Kaiser et al., 2001)。對此,Scott2003便指出紐西蘭政府自1980年代起由於經費不足,大幅刪減公立高等教育機構補助經費,使1980-1999年間教育部的等同全時制(Equivalent Full-Time Student, EFTS)學生淨補助減少了36﹪,而大學從教育部獲得的經常門補助也從1991年的73﹪下降至1999年的46﹪,都使得學校必須藉由提高學費以及與企業合作來填補經費短缺。此作法也使得紐西蘭高等教育機構接續著1980年代經濟改革的自由市場理念,發展市場競爭的模式,汰換經營不善與無明確經營方針的高等教育機構,開始了鄧榮進(2000)所謂的高等教育「商業時代」。

 

不過高學費政策實行至1999年便出現很多檢討的聲音,特別是在執政的國家黨(National Party)因為高等教育補助經費的不足,使得大學學費呈現漲幅三級跳,而造成敗選之後。新工黨政府教育部長T. Mallard便宣稱結束以往以商業化管理高等教育的方式,重新檢討學費政策,並成立高等教育委員會(Tertiary Education Commission, TEC)處理相關問題。為了減輕高等教育受教者的學費負擔,紐西蘭政府於是在2001年時推行「學費穩定補助政策」,宣布在2002年預算中對高等教育機構提高5.1%的補助經費,藉此要求機構維持2001年的學費水準,總計額外金額為0.68億紐元。補助範圍則涵蓋所有政府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包括大學、多元技術學院、教育學院、毛利學校、私立訓練機構、與其他高等教育機構。2003年預算中則是持續對高等教育機構額外補助4.5%的經費,藉以要求高等教育機構維持2002年的學費水準(MoE, 2003a )。但是此政策僅實施三年便停止,2004年時改以更合理的教育成本方式推算學費標準。

 

下表一為1997-2002學年度各類型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中本國生學費收入,表二則是1997-2002學年度各類型高等教育機構中本國生學費標準。從表一中可發現,從19972000學年度間公立機構的學費收入從3.8億增加到5.9億,顯著成長了54.8%。不過在2001學年度之間雖然學生入學數仍在增加,但學費收入則呈現1.3%的縮減。而表二則是同樣呈現每生平均學費從1997-2000學年度間上昇了38.3%,但在2000-2002學年度間則是下降了13.1%。此種趨勢反映出政府在2001年實施「學費穩定」政策抑止學費的提昇,而部分高等教育機構也設計出「零學費課程」,使得2002學年度的學費收入與平均學費都呈現減少情形,如多元技術學院與教育學院的本國生平均學費在2000學年度之前都是增加的趨勢,但自2001學年度開始減少13.2%2002學年度時減少8%;大學則是自2002學年度時減少3%;毛利學校的本國生平均學費在1997-2002學年度之間下降74.4%,而在學費收入方面則因為入學率在此六年間增加24.3倍,因此在1997-2001學年度間的學費收入方面呈現快速成長,但2002學年度的學費收入也受到零學費課程影響而成長趨緩。

 

表一 紐西蘭1997-2002學年度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中本國生學費收入(百萬紐元)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大學

240.7

271.3

326.2

359.8

378.5

373.4

多元技術學院

122.4

141.0

172.6

180.4

185.1

184.1

教育學院

14.9

17.4

20.4

22.7

21.6

20.1

毛利學校

1.6

2.3

4.0

7.3

10.0

10.1

合計

379.6

432.0

523.2

570.2

595.2

587.7

資料來源 MoE, 2003a, p.251

 

表二 紐西蘭1997-2002學年度公立高等教育機構中本國生學費標準(紐元)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大學

2,612

2,868

3,319

3,703

3,862

3,744

多元技術學院

2,571

2,804

3,295

3,494

3,363

3,034

教育學院

2,031

2,253

2,468

2,706

2,672

2,490

毛利學校

1,644

1,882

2,451

2,514

1,218

420

平均學費

2,564

2,809

3,259

3,547

3,514

3,053

資料來源 MoE, 2003a, p.253

 

在學生貸款方面:紐西蘭政府對於就讀核可課程的本國入學生才提供補助,其形式包括以等同全時制學生(EFTS)為公式基礎間接提供給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費補助,或是直接提供給學生的生活津貼、學生貸款與獎學金方案(TEC, 2003a; Work and Income, 2004; StudyLink, 2004a)。其中,學生貸款方案是在1992年學生貸款法公布後開始實施,主要由三個機構負責,包括教育部、國稅局(Inland Revenue)以及2000年開始接管的社會發展部(MSD)。其中,教育部負責學生貸款方案的相關策略制定,包括模式與政策發展;國稅局則是負責每學年結束時維持貸款帳戶,包括評估與收集貸款的利率、額度與償還情形;社會發展部下的學習聯結處則負責學生貸款的管理與發放,每學年結束時學習聯結處會將貸款資料移轉至國稅局(StudyLink, 2004b)。全時制學生的貸款範圍包括學費、課程相關支出以及生活支出三種貸款,部分時間制學生則不包含生活支出,而學生貸款方案採取的是所得條件償還貸款方式,也就是貸款者在畢業後工作所得未達一定門檻時,不需要償還任何貸款(Kaiser et al., 2001; MoE, 2003a)

 

1992-2003年之間的學生貸款種類與金額如下表三。從表三可發現:學費貸款的平均金額最高,人數比例也很高。生活支出申請人數雖然是最少,但是平均貸款金額則是佔第二位,也反映出學生在生活成本方面的龐大費用。不過,政府為了使有稅收資源能更有效的運用以及展現負責的態度,自20021月起將學生貸款方案的規定更加嚴謹,限定公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的學生貸款只可用於教育相關支出,以避免學生獲得貸款後卻無法完成課程,造成資源的浪費。


表三 紐西蘭1992-2003年學生貸款種類與金額表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學生

申請數()

學費

 

 

 

 

 

 

 

 

122,833

138,334

139.323

144,678

課程支出

 

 

 

 

 

 

 

 

72,591

94,319

96,563

101,664

生活支出

 

 

 

 

 

 

 

 

70,603

76,682

76,615

78,279

管理費用

 

 

 

 

 

 

 

 

128,024

143,572

144,779

150,719

總計

44,202

68,411

79,338

89,817

95,411

105,038

114,387

115,142

128,107

148,096

150,476

156,210

總計

金額

(千元

紐元)

學費

 

160,364

 

272,207

 

341,867

 

398,068

 

443,565

 

577,078

 

653,607

 

569,377

468,864

551,265

560,550

593,922

課程支出

65,008

88,177

90,810

95,143

生活支出

236,260

264,261

277,345

292,823

管理費用

6,491

7,322

7,399

7,713

平均

金額()

學費

 

3,628

 

3,979

 

4,309

 

4,432

 

4,649

 

5,494

 

5,714

 

4,945

3,817

3,985

4,023

4,105

課程支出

896

935

940

936

生活支出

3,346

3,446

3,620

3,741

管理費用

51

51

51

51

資料來源:MoE, 2003a; StudyLink, 2004b

 

在學生貸款償還業務方面,主要是由國稅局(IRD)所負責。學生畢業後開始工作時,年收入所得達到一定門檻時就必須開始像國稅局償還學生貸款,直到完全清償為止,所得未達門檻者則當年度不需償還任何費用。到20043月為止的償還門檻為15,964元紐元。而償還利率為各種年收入所得總和超過償還門檻部分之10%,以年收入20,000元紐元為例,當年度所需償還的費用則為403.6 (Inland Revenue, 2004)

二、改革趨勢

20041月起,紐西蘭政府便以「學費/課程費用上限」(Fee/Course Cost Maxima, FCCM)政策,取代2001年的學費穩定補助政策。政府依據各類科的成本,明訂本國生的學費上限,同時機構仍可獲得政府的學費補助。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是根據各項教學成本所決定的,其計算方式主要是包含學費、強制管理費用、測驗費、其他課程相關費用、材料費、實地考察以及書籍費等。但是在2004年開始實施時,範圍並不包括研究所與專業碩士課程。政府目前已根據每年預期的通貨膨脹率,制定出下表七的2004-2006年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標準(TEC, 2004)。從表四中2004年實際的上限標準可發現:G類的醫學類教學成本最高,因此學費標準也是最高的10,000紐元。A類的一般類科與I類的教學類科因為教學成本相對較低,因此學費標準也是最低的。而在此政策下,J類的標準比A類還要高出300紐元。

表四 紐西蘭2004-2006年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標準(紐元)

補助類別

2004

2005

2006

A

美術、社會科學、社區教育等一般類科

3,900

3,990

4,074

B

科學、資訊、工程(無學位)、農業(無學位)、護理、貿易、建築(無學位)、藝術、音樂

4,500

4,604

4,701

 

C

工程(有學位)、農業(有學位)、建築(有學位)、聽力學

5,200

5,320

5,432

 

G

牙醫、獸醫科學、醫科

10,000

10,230

10,445

H

專業大型動物科學

5,200

5,320

5,432

I

教學

3,900

3,990

4,074

J

企業、法律

4,200

4,297

4,387

*依通貨膨脹率所做的預估值

資料來源:TEC, 2004, p.89

 

為了因應各高等教育機構實際營運與課程差異,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政策設計了許多修正的機制,包括(MoE, 2003a; TEC, 2004 )1.引進「每年學費變動限制」(Annual Fee Movement Limit, AFML),使高等教育機構在2004-2006年之間課程費用變動的幅度不得超過5%。如有特殊狀況,則高等教育機構必須向高等教育委員會申請,並提出變動幅度超過5%的理由與證明;2.所有在2003年學生要素補助費用超過上限的課程,將不受「學費/課程費用上限」的限制,但是2004年時高等教育機構不能再提高這些課程的費用;3.補助類別CH類之學費上限將會調降,以便更契合現行學費的範圍;4.「學費/課程費用上限」(FCCM)政策與「每年學費變動限制」(AFML)將不適用於社區教育;5.研究生的學費上限將調降500-1000紐元。紐西蘭政府預計各高等教育機構在2004年起都將依照學費上限規定,因此政府在2004年也會相對增加3%的學費補助,其中包含考量1.2%的通貨膨脹,以及自1999年起政府每年增加的經費補助幅度約1.8%

 

參、    紐西蘭學費與貸款政策之公平性分析

 

一般而言,官方公布的白皮書或是委託民間學者發表的報告書通常都是高等教育相關法案的基礎,法案又是政府制定高等教育政策的依據,對於高等教育學費與貸款政策改革趨勢都有顯著的影響力。但是實際上由於不同利益團體各有其立場與觀點,也形成針對不同議題的論爭,其中包括對於尚未實施政策的評估以及已實施措施的檢討。因此,本文分別以高等教育相關白皮書、報告書或法案資料為主,輔以不同背景的利益團體之觀點,分析紐西蘭學費與貸款政策改革所衍生的公平性相關論爭,藉以釐清學費與貸款政策改革措施的優缺點與修正方向。

 

1998-2002年之間紐西蘭政府補助佔整體高等教育經費比例從53.7%減少為49.5%,受教者學費收入比例則從23.1%大幅增加至29.2%。這不僅代表著政府經費所佔比例的確逐年縮減,更反映出學費收入的重要性與日劇增,使得紐西蘭政府特別著重學費與貸款政策的修正,但也引起各界爭議,茲將主要的論爭主題分析如下:

 

一、學費政策方面:

1990年代紐西蘭高等教育最主要問題就是學費過高,因為高學費會阻礙學生的就學意願,進而影響紐西蘭的技能發展,而高學費也使得畢業生必須尋求高薪的工作,才有能力償還學費貸款,加上全球化與知識社會的影響下,人力需求市場產生劇烈波動,連帶使紐西蘭大學畢業生出現外流或本地就業不易的情形。鄧榮進(2000)、Scott(2000; 2003)Wikipedia(2004)都認為原本的學費自由化政策會演變為高學費競賽的主因,就是受到政府補助經費跟不上學生增加幅度,造成每生單位補助逐年下降。政府所宣布的經費縮減會引起其他更多無法預期的成本支出,而學費調幅過高也可能影響就學意願。Victoria大學副校長C. Dearden就認為紐西蘭若要在國際市場中保有競爭力,便必須對此種學費政策進行修正。Canterbury大學副校長A. Brownlie則是進一步以數據指出當學費佔課程成本比例超過20%,便可能會影響到高等教育的就學率。學生團體則是強烈反對學費調漲,將造成學位取得的花費更高。紐西蘭大學學生會(NZUSA)估計包括生活費、住宿費以及學費開支,大學學位的取得成本將高達4萬紐元,這也大幅提高負債的風險,將使更多未就學青年對接受高等教育持觀望態度。

有鑑於1995-2000年間的高學費政策所產生的後遺症,2001年紐西蘭政府不得不採取學費穩定補助措施,企圖藉由平均5%的額外補助來使學費標準不再調漲。不過,紐西蘭校長委員會主席J. McWha認為此穩定學費政策會限制高等教育機構回應市場需求的能力,同時也會影響上述優秀教師的薪資調整與招募,進而影響高等教育機構國際的競爭力(Rivers, 2002c)。紐西蘭大學學生會(NZUSA)聯合主席A. Campbell也認為2002年紐西蘭公私立高等教育的平均學費仍高達4500紐元,這意謂著學費穩定補助政策並沒有積極使學費標準降低,只是消極將學費凍結在高標準。所以2004年時,紐西蘭政府再根據各類科的實際課程成本,訂定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政策。

 

新的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政策設計的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依據各類科實際教學成本,訂定出合理的學費上限,避免學費惡性的競爭;另一方面則賦予高等教育機構依據自身的資金營運狀況以及發展規劃,在上限範圍內彈性決定各類科學費標準的自由。這也回應了「學費上限研究小組」(Fee Maxima Reference Group)2003年報告書中提出的六大學費上限制定原則,包括學生負擔能力、高等教育提供者的資本、賦予高等教育提供者彈性、明確性、透明以及執行容易等(MoE, 2003b)。雖是如此,但仍引起紐西蘭各界不同的反應與爭議,如學術界菁英與企業界主管組成的「教育論壇」(Education Forum)對此政策可能引起醫學教育負面發展感到憂心。教育論壇的政策顧問N. LaRocque便認為學費上限政策會影響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費收入,連帶影響學校吸引與維持優異表現教師的能力,特別是醫學科系。而他也預估這學費政策實施一年內便會出現負面影響,Otago大學的醫學基督學院便預估將因此而出現500萬紐元的赤字(Education Forum, 2004)。不過,增加政府補助並非解決之道,因為醫學院學生平均每人每年補助已達2萬紐元,加上醫學院學生未來潛在的個人收益相當高,再要求更多政府補助對於其他類科的學生並不公平。所以,可行的方式應是檢討學費上限政策的適切性,或部分開放醫學類科的學費上限,而不要限制於1萬紐元。

 

二、學生貸款政策方面:

紐西蘭1992年實施的學生貸款方案本身即具爭議,因為此方案的提出部分是基於當時市場導向的改革趨勢,但是其設計卻又鼓勵政府基於公平與擴大入學的考量,而對高等教育更多參與。由於高等教育機構能自由決定學費標準,所以需要藉由貸款方案讓學生延遲付費,畢業後再從工資課稅償還的方式。但自1990年代中期開始,紐西蘭政府想要在既有補助規模下增加補助名額,造成每生單位補助明顯減少,高等教育機構只好調高學費來填補政府補助缺口,也形成高學費與貸款人數激增的情形,這也迫使2001年工黨政府不得不採取所謂「凍結學費」的學費穩定補助措施。因此,初期的貸款方案設計也會受到學費政策的間接影響。

 

雖然1992年實施學生貸款方案後入學率激增,但同時也使貸款未償還金額到2002年為止累積達50億紐元,平均每生負債為12500紐元,這也讓政府與學生的負擔沈重,甚至形成各界高度重視的政治議題(Rivers, 2002)。因此,高等教育次長S. Maharey提出四項學生貸款方案的改革方向:1.降低學費;2.增加津貼補助;3.限制個人貸款負債額度;4.限制學費上限。其他學者則提出改採畢業稅,以及個人學習帳戶(ILA)的建議。如Waikato大學副校長B. Gould就認為貸款方案雖具有擴增高等教育入學率的優點,但他也強調貸款方案就像隻「怪獸」,使得政府補助制度變得不切實際,因此他仍主張應採畢業後以工作所得課稅償還學費的畢業稅方式。對此,紐西蘭大學學生會聯合主席A. Campbell則認為政府雖然已致力修正貸款制度,但是學生會仍希望能免除學費以及提供高等教育津貼補助。而從這些改革方案則可發現,原本學費政策會間接影響到貸款方案的設計,但是當貸款負債額度累積過高形成政治議題時,便會使學費政策被迫再進行修正,而這種情形在紐西蘭1999年之後未嘗還餘額達35000紐元人數大幅增加後更為明顯,也因此才有2001年的學費穩定政策的修正。

 

綜合上述分析可知:為了解決學費過高的問題,紐西蘭政府初步則透過學費穩定補助政策、降低學生貸款利率、讓合格的私立訓練機構獲得全年學費補助,也讓這些機構的學生獲得津貼與學生貸款資格、擴大少數族群如毛利人與太平洋島民的就學補助等措施,藉此達到擴大入學、激勵私立訓練機構取得合格資格以及改善入學公平的功能。但是此種學費凍結政策不但會限制高等教育機構回應市場需求的能力,同時也會影響上述優秀教師的薪資調整與招募,進而影響高等教育機構國際的競爭力。因此,2004年時紐西蘭政府再根據各類科的實際課程成本,訂定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政策。但此政策仍可能會影響高等教育機構的學費收入,連帶影響學校吸引與維持優異表現教師的能力。


結論與建議

高等教育補助經費的配置與使用效率雖然是諸多教育財政研究的重點,不過這都可以透過經費分配模式修正與政府監督達到改善,但是經費來源的比例變化對於學費與學生支助政策的整體影響則更為深遠。因此,本文認為學費政策不應該只是侷限於學費標準調幅的爭議,而是應該如同治水一般兼顧上、中、下游各層面,並考量學費政策與學生貸款配套措施之間的交互作用,才能制定出如下圖一治標又治本的學費整體政策。茲分析如下:

 

圖一學費政策考量圖

資料來源:李家宗,2005p207

 

 



在上層經費來源比例部分雖然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大於社會收益率,受教者原本就應該負擔部分合理的教育成本,但是企業才是高學歷人才的最終與最大受益者,應分攤更多的高等教育成本,也才符合資本主義商品邏輯下的受益者付費原則。如紐西蘭2002年教育(高等改革)修正法中便開徵企業教育稅(Levy),增加企業對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攤,而非一味地增加受教者的學費負擔。雖然在政治現實環境中,開徵企業教育稅會遭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但是從長遠的角度規劃,企業界每年都必須投資鉅額的新進人員培訓費用,若是改由委託高等教育機構開設相關培訓課程,透過企業教育稅來支付課程費用,一方面可使企業界節省龐大培訓支出,提高企業教育稅的接受程度,另一方面也可改善學校課程與實際市場需求的落差。不過這些分析的基本前提是政府仍要持續增加對高等教育的投資,才不會使學費政策產生過大的震盪。

 

在中層學費標準部分紐西蘭在2001年採取學費穩定補助措施,使學費標準漲幅趨緩甚至是調降,不過此作法失敗的原因就是將學費凍結在高標準對改善入學機會幫助不大;因此,紐西蘭在2004年改採較積極的作法,實施學費/課程費用上限措施,依據各科系實際教學成本決定學費標準,避免學費惡性競爭或無限制上漲。不過此作法也可能面臨實際教學成本估算不易,以及收入受限而產生無法招募優良教師的問題。更積極的作法則應該透過私校補助款,要求調降私立大學學費並提高教學品質,而非齊頭式的調高公立大學學費,這也是政府補助所應發揮監督與管理功能的時機。但無論是採取何種作法,上述這些學費政策都顯示出政府亟力在入學機會公平與機構財務自主之間尋求均衡,但是單憑藉學費制度的修正是無法同時兼顧公平與自主,而必須有相對配套措施。

 

因為高學費政策不僅會直接衝擊到本國生的就學意願,同時也會削弱海外學生市場的吸引力。但是高等教育機構往往為了多招收學費收入較高的海外學生,甚至反而減少了本國生的名額,間接影響本國學生的入學機會,此情形又以英國最為明顯。因此,為了降低全額學費對入學機會的衝擊,便會影響學生支助方案的設計,特別是基於公平性補救的考量。基本上單純的學生支助方案絕對有助於維持入學的公平性,但是基於政府財政現實負擔與機構調漲學費的壓力,多以學生支助方案做為全額學費政策的配套措施,也間接削弱了學生支助方案的成效。學生支助方案也應該多元化,如生活津貼、資產調查補助、獎學金與各種學生貸款,才能滿足不同背景學生的需求

 

在下層學費收入使用效率部分一般學者多僅著重學費標準的調漲幅度、依據以及受教者分攤比例,卻忽略了學費調漲所產生額外收入的使用狀況。事實上,若政府規定額外收入僅能做為改善教學品質的專款使用,不僅能解決部分因教學經費補助縮減所引發的品質低落問題,也能提高家長或受教者對於學費調漲的接受度。

 

因此,我國學費政策應根據上述結論,包含上層經費來源、中層學費標準以及下層學費收入使用效率,並考量學費政策與學生支助方案的交互作用,才能形成全盤性政策。我國現今的學費政策僅侷限於學費標準的調整,並未考量企業教育稅的可行性,也未搭配學生貸款方案的改良與多元化,對於學費調漲收入的用途也未進行規範。在學費標準調整方面僅以教育部「彈性調漲學雜費方案」做為依據,這樣的規定只是消極的抑制學費的調漲,並未考量到公私立學費最適差距,並變相懲罰營運績效良好的公立學校,間接鼓勵公立學校在帳務上作處理。

 

根據全國教育發展會議與教育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九十二學年度公立學雜費佔平均國民所得比例為13.88%,比歐美許多知名公立大學學費高很多,私立學雜費佔平均國民所得比例為25.41%,則比英、美、日本等國私校便宜。這也突顯出政府在制定學費政策時不應該是抑制私校學費調漲,再調漲公立學校學費藉以拉近公私立學費差距,這樣的作法並非真正的達到公平,只是讓公私立學生負擔一樣重。而是應該在「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審核作業原則」的獎助規定中除了現有辦學績效、校務發展計畫、獎助、補助經費使用查核及資源投入核算指標外,再加入學費調降的考量。藉由政府對私校的補助,要求校務基金結餘超過標準或辦學績效不佳的私校調降學費,使公私立學校差距合理縮小。甚至是採取紐西蘭增加學費彈性的作法,使私立學校自由決定學費標準,發展自我特色,但是政府則不再提供補助。而就學貸款也失去做為學費政策主要配套措施的功能,不僅缺乏償還最低門檻的公平性考量,也未具備績效管理的概念,僅著重於利率的降低,使得我國就學貸款逾放比在2005年底攀升近二成,而成為低利呆帳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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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社會與政策:一個大圖像的性別教育觀看方式

李淑菁

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中文摘要

 

國內許多研究指出,中小學教師普遍缺乏性別意識,因此成為性別教育必須要先解決的問題。本文嘗試從歷史及國際比較的角度,思考性別改革運動與教師的關係,重新審視教師在性別教育的角色,藉此更深層的理解國家、社會與政策的關聯性。雖與西方國家一樣,台灣性別教育政策由婦女運動發起,但關鍵性的差異在於教師在歷史上的主動/被動角色,及公民社會對性別平等的認知程度,這些教育實踐的脈絡性因素某程度成為政策能否落實的關鍵。

 

關鍵字:性別教育,教師,女性主義教師,國家與社會

 

 

國內已經有一些研究 (e.g.蘇芊玲、莊明貞、彭婉如,2002; 賴友梅,1997; 林佩萱,2003; 李盛祖,1998) 指出教師的性別角色態度或性別平等意識,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的影響,研究方法上有的自製問卷讓教師填答、有的訪談男女性教師、有的與女老師進行焦點座談。結論大多為教師角色在性別教育中的重要性,認為教師本身是再製性別刻版印象、鞏固父權意識的中介,因此加強教師性別意識變成一項重要推動工作,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都有這樣的規範。在性別教育中,教師的確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教師並非在性別教育過程中的唯一角色。在半山腰,我們看到如此的風景,當我們爬的更高、更遠,或許會有不同的觀看與想法。這篇文章主要目的是想把場景拉高、拉遠,從歷史、社會及國際比較的大圖像觀點(Grace, 1996),思索性別改革運動與教師的關係,重新審視台灣教師在性別教育的角色。

 

常常,我們以為「她/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因此許多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英國)的經驗及作法常常成為所謂的「圭臬」。這樣的問題在於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歷史脈絡、政治文化氛圍及公民社會的內涵等,斷面擷取的結果,不僅讓自己更失望,可能也難以直擣問題核心,因而讓問題更複雜。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從源頭觀照西方各國的發展脈絡與歷程,釐清發展的關鍵因素,將使台灣目前性別教育的樣態更為清晰。

 

首先,我想先談在西方國家,教師在性別教育改革所扮演的角色。在北歐各國、澳洲、紐西蘭、英國、美國等西方國家,婦女運動都是推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的主要舵手(e.g. Taylor et al., 1997; Blackmore, 1995, 1999; Arnot, 2000; Arnot, David & Weiner, 1999; Joyce, 1987; Gaskell and Taylor, 2003; Gaskell, 2004; Marshall, 2000; Hayes & Lingard, 2003; Kenway, 2004)。雖然台灣與西方國家一樣,性別教育改革皆是先由婦女運動先發起,但教師對婦女運動的涉入情況影響著教師是否具足歷史偶然或必然的自覺過程,也影響著性別教育的實踐。我先分析西方國家婦女運動如何去觸發教育中的性別改革、行動者為何、女性主義教師的角色、政治結構及文化等因素如何影響性別平等教育的實踐。接著說明台灣性別教育政策的形成及發展過程,從教師的角色、政府體制與國家角色及公民社會的發展,試圖釐清台灣經驗與西方各國的一致性及特殊性。

 

教師作為「內部改革者」(insider reformer)

 

台灣與西方性別教育改革皆由婦女運動發起,但西方各國更有其歷史上的發展條件:學校老師一開始就涉入婦女運動發展之中。來自草根的「女性主義教師」本身就是行動者,從1970年代就開始參與各種性別改革運動,這種主動參與的覺知過程,讓西方教育中性別改革的圖像明顯與台灣不同。當然,「西方」具有相當程度的異質性,政治結構、工業關係、工會運動者的層級、勞動市場結構及文化上的不同(Blackmore, 1999:90),使各國的改革策略及成效產生很大的差異。大體來說,在美國、英國及加拿大,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的形成及實踐較流於碎裂(fragmented)、地方化,實施情況依地方政府不同的行政權力及經濟狀況而定,這些國家相對於澳洲、紐西蘭跟北歐各國,比較欠缺國家合法性的支持(Poiner and Wills, 1990; Stromquist, 1992; Arnot, 1993 as cited in Blackmore 1999:92)。以下進一步說明西方各國婦女運動如何觸發教育中的性別改革、行動者有哪些、教師在性別改革中的角色、政治結構及文化等因素,對各國教育改革之影響,藉此逐項耙梳西方各國性別教育改革的機會結構因素。

 

西方各國女性主義教師的形成有其歷史上的發展條件。以英國為例,英國「教育界女性主義」(educational feminism)是由一群「反霸權」的教師發展出來的 (Arnot, David & Weiner, 1999)。早在1904年,由於男女教師薪資不平等問題(Joyce, 1987),促使英國女教師挺身為她們自身的權益而戰。一次大戰以後,女教師面對的新困難是愈來愈多的學校設立婚姻門檻(ibid.:68),讓她們不得其門而入,這些職場上的不平等都讓英國女教師開始思索教育上的性別問題。經過五十年的努力,女教師同工同酬的目標終於在1961年達成,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女老師明顯集中在學校中的較低階層(ibid.:68),這又是另外一個要解決的問題。

 

1970年代末及1980年代初期,由於學校的婚姻門檻、陞遷機會受限及男性主導的工會內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這些職場上的不平等都讓英國女教師進一步思索教育上的性別問題,因而慢慢成為婦女運動訊息的重要聆聽者。因為教育現場的女老師因切身的體驗覺知,成為教育界的「內部改革者」(insider reformer),因此在後來的性別改革中佔有關鍵性位置。英國女性主義教師在性別教育改革的重要性,從Arnot (1987 as cited in Blackmore, 1999)分析英國性別教育改革的四個重要面向中,就有三項與教師有關可見一般。這四個面向分別為:教師觸發改革、校外研究者的行動研究、教師間的接觸與溝通網絡、婦女運動及學校教師工會支持的相關計劃行動。

 

澳洲與英國情況類似,學校女老師的的怒吼也是來自切身不平等的感受,包括一結婚就得離職、校長及主任總是男性擔任、大學沒有提供給女性的獎學金等(Marshall, 2000: 130)。因此,一直以來,教育議題是婦女運動的一部份,而參與者大部份是老師(Gaskell & Taylor, 2003),教師很早就成為新社會運動的一支而進入決策,不管在中央、地方或學校,都有豐富的游說及決策經驗(Blackmore, 1995: 298) ,例如在1970年代初期,由女性教師組成「澳洲女性教育聯盟」(AWEC, Australian Women’s Education Coalition)游說政府從政策來改善女性與女孩的教育;此外,她/他們也發行刊物,討論課程等問題。

 

同樣的,加拿大女性教師也早在1970年代就組成聯合會,早有對政府的游說經驗(Gaskell & Taylor 2003:156)。以安大略省女性教師聯合會(FWTAO)為例,在1970年代,該會自己辦理有關性別平等的研討會、工作坊,也發行刊物,對課程中性別歧視的情況提出批判,也因此自行發展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的新課程(ibid.)。這些教育界網絡的連結是很重要的,因為它不但連結女性主義教育者的力量,也激盪教育領域的女性主義思考。

 

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紐西蘭的女性主義教師都分別有女性教師聯合會的組織,不但連結女性主義教育者的力量,也激盪教育領域的女性主義思考。她們自行寫出學校本位的政策實施計劃、發展實驗性課程、爭取研究資金、遊說官員、要求沒有性別歧視的晉用與陞遷管道、也研發出符合性別平等原則的新課程(Blackmore, 1999; Gaskell & Taylor 2003)。簡言之,在西方各國,許多影響社會中性別關係的重要改變是由女性自己觸發,並且在成為全國性政策以前,在地方以行動或計劃的型式出現,就如Stromquist (2004a:4)的觀察,「由下而上」引發性別改革的想法與需求是一般的典型。然而,這樣的歷史條件並沒有在台灣出現。在台灣,教師與婦女運動呈現徑渭分明的現象,婦女運動在校園中更是被視為「洪水猛獸」,教師在性別改革中傾向扮演「被動」的角色,甚至成為「被改革」的對象。

 

政府體制與國家角色

 

假如女教師觸發的性別改革運動是舞台上的主角,國家(state)則扮演著重要的舞台燈光角色。沒有燈光,戲也唱不下去了。一般而言,北歐、澳洲、紐西蘭由於「國家女性主義」(state feminism)的發展,女性主義教師充份與政府合作、運用政府的力量來進行教育中的性別改革,使得性別教育實施成效更為顯著(Blackmore, 1999)。傾向地方分權體制的國家,性別平等教育政策的形成及實踐比較零星、區域性,實施情況依地方政府而定。以英國為例,正因政府的分權體制,使國家無法有效介入,因此性別平等教育仍只能停留在決策層次而已(Arnot, David & Weiner, 1999)。此外,英國不但沒有出現女性主義官員(femocrat),女性主義者更被排除在中央政府的決策之外(Mahony, 2003),根本性的改變僅有賴地區草根性的活動;而美國性別教育的實施成效也是非常有限(Stromquist, 1997),因為聯邦法令只是最低程度的要求,而且也沒有強制機制、加上可運用的資金不足、地方沒有足夠的研究經費等,都讓性別教育的實踐處處掣肘。

 

澳洲雖是傾向地方分權的國家,但澳洲聯邦政府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非常重視(Marshall, 2000)1973年,「平等」(equality)被列為學校重要議題,其中女孩被視為一群需要特別關注的「劣勢」群體(‘disadvantage’ group)1975年,教育委員會(Schools Commission, 1975)也發行一本報告「女孩,學校與社會」(Girls, School and Society),明白指出教育中的性別問題。1987年,第一個全國性的教育政策史無前例地在聯邦政府通過,那就是「澳洲女孩教育政策」(National Policy for Education of Girls in Australian Schools)該政策主要目標有四:(1)提高對女孩教育需求的知覺;(2)對任一課程有相同的接觸與參與機會;(3)提供一個支持性的學校環境;(4)平等的資源分配(Gaskell & Taylor, 2003)。其中也規定學校要定期回報性別教育的實施情況每個學校要設置「機會均等官」(Equal Opportunity Officer)、每個學校要有負責性別平等的職員,每年定期見面,討論相關進展及監督考核回報的方式。

 

澳洲女性主義者將性別平等政策的推動當成一種社會運動(Marshall, 2000),當政策從邊陲到中心,許多性別平等運動者有機會進入決策,被任命為官員,產生更大的鞭策力量,使性別教育得以站在國家政策的重要位置(Gaskell & Taylor, 2003; Blackmore, 1999; Marshall, 2000)。不過也因為澳洲的分權體制,各區域對全國性的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有不同的回應方式及作法(Gaskell & Taylor, 2003; Marshall, 2000)。舉例來說,南澳(South Australia)及昆士蘭(Queensland)的作法就大異其趣。1970年代,南澳由工黨執政,非常支持女權,因此在1975年通過了「性別歧視法案」(Sex Discrimination Act),也是第一個任命女性主義官員的州,並被視為女性主義官員改變官僚體系的一個典範。該州的女性主義者、女性主義教師及學術界充份合作,在課程教材、教師專業發展及教室實踐上,觸發許多的改革。之後的自由主義政府也能延續工黨的性別教育政策。昆士蘭就沒那麼幸運了,由於州政府不認為教育及普遍社會存在著性別問題,因此對女性主義者不表支持,甚至帶有某程度的敵意(Gaskell & Taylor, 2003)

 

當然,國家的涉入支持不全然只有好處,婦女團體與國家的密切合作有可能分化婦女運動的能量(Gaskell& Taylor 2003)。但綜合比較各國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狀況,似乎可以嗅到國家支持與否扮演的關鍵性力量。儘管台灣沒有發生歷史的偶然而有「女性主義教師」的發展,婦女運動者促使國家角色的積極涉入,使得台灣在具體政策實踐上顯得略勝一籌。

 

公民社會的發展

 

機會結構並非僅由國家介入的多寡來決定,還要看公民社會的發展及其組織的運作而定(Gaskell & Taylor, 2003:160)。澳洲的性別平等政策能在政策領域取得主流位置,與文化、政治結構、教育政策結構的策略性使用、及堅強的網絡、歷史上政府對教育責任的共同認知有關(Marshall, 2000:125)。雖然澳洲性別教育政策是由上而下的國家介入,但學校對「機會均等」(equal opportunity)的實施與認知則是由來已久(Blackmore et al., 1996),已成為公民的共識。

 

由澳洲各地實施行性別政策的差異性來看,我們可以了解除了國家角色,公民社會的發展及其組織的運作也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倘若性別平等、機會均等的概念成為公民社會的共識,從四面八方構成的壓力,足以造成政策上的改變。以澳洲來看,儘管部份區域對女權依然不友善,不過全國性性別教育法案的通過是「來自四面八方壓力的聚合」(Marshall, 2000:131),由教師工會、家長團體、行政官員及學校女性教師共同努力促成。當然,19701980年代澳洲婦女運動的建制化(institutionalisation)在性別教育上也佔有重要角色,不儘提供資金,也在教育政策上提供合宜的架構(Gaskell & Taylor, 2003)。整體而言,Kenway (2004)分析澳洲學校性別改革運動成功的主要因素為「不論在學校系統之外或學校內都有女性主義運動者的強力支持」(p.2)。在學校外,有女性主義教師組織及教師工會以網絡發揮影響力;此外,女性主義學術界深入教育中的性別議題做基礎研究,具體呈現問題所在,在實踐上提供很重要的根據。

 

換言之,澳洲性別教育政策在「機會均等」的架構下發展,以社會正義為原則(Gaskell & Taylor, 2003)。在北歐也是同樣的情況,北歐的成功在於發展女性的經濟獨立性、把種族、階級及性別不平等問題放在社會民主追求公平與平等的架構下來看,關注責任的同時,也重視權利(Wernersson, 1989 as cited in Blackmore, 1999:92)。不同於西方,台灣近幾年來的性別教育論述多在「多元文化教育」的羽翼下發展,這兩種不同的發展架構,產生哪些不同的作法及後果,有待更細緻的討論。

 

小結與討論

 

台灣與西方性別教育改革皆由婦女運動發起,但西方各國更有其歷史上的發展條件:學校老師一開始就涉入婦女運動發展之中。來自草根的「女性主義教師」本身就是行動者,從1970年代就開始參與各種性別改革運動,這種主動參與的覺知過程,讓西方教育中性別改革的圖像明顯與台灣不同。在台灣,我們有婦女團體積極遊說政府,抑或進入國家,主導通過性別平等政策,例如在教育領域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等,但教育的真正實踐者(學校行政人員、教師等)不管歷史條件上,不但缺乏性別覺知過程、推動經驗及網路連結,也影響決策過程中的參與不足,及之後實踐上的種種問題。透過粗略的歷史及國際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楚看到台灣性別教育政策與西方各國一樣,都是由婦女運動發起,透過運動的組織網絡串起力量。關鍵性的差異即在於教師的主動/被動角色,及公民社會對性別平等的認知程度。

 

或許一些事情不能片面論斷,僅止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否則不僅於事無補,還可能造成無謂的對立,尤其加深的裂痕可能使性別教育推動工作雪上加霜,尤其學校老師對「性別」、「女性主義」的誤解(李淑菁,2006a, 2006b)可能將性別教育帶到另一個不同於決策者想像的方向。我們常說「橘逾淮為枳」,其實只是土壤氣候讓「橘」無法依然是「橘」,但土壤氣候卻是最難複製的,或許我們也不需要去複製,就讓「枳」長出它自己的樣子,然後同時透過分析,知道「橘」長的好的因子,在我們的土地上涵養「枳」可以長的好的養份。一味的責怪一線教育工作者不但於事於補,可能在教育界招徠更多不必要的敵意與誤解。「理解」是共事的契機,也是改變的開始,否則繼續各說各話下去,浪費的不只是資源、是時間,日益加深的間隙可能是性別平等教育的隱形殺手。下一波我們需要的或許是學校性別改革運動,結合學校教師對教育現場的了解,縮短女性主義理想與教育現場實踐間的落差,重新啟動一個同時考慮性別與教育的教育性別改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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