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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官司後有感

南華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蘇健華

微軟歷經五年纏訟的反托拉斯官司已經差不到到了結尾了。除非有任何一方對於判決不滿決定再上訴,否則由美國地方法院法官Colleen Kollar-Kotelly在其所宣判的結果將為此案劃下休止符。由於纏訟數年,實質與精神花費均難以計數,因此不管是微軟、司法部,或同意此次正式和解的各州都沒有繼續再上訴的強烈意願。而美國檢察長John Ashcroft則稱此判決是「消費者最大的勝利」。[1]但就實際狀況而言,這多年來的爭辯與控訴攻防中,消費者究竟被放在什麼樣的位置?

微軟這起官司起於1997年10月20日,當時司法部控告微軟違反1995年所達成的反托拉斯和解內容。當時主要的指控是圍繞在網景Navigator與微軟IE市場兩大瀏覽器之間的佔有率大戰。美國司法部控訴微軟要脅電腦廠商必須安裝IE 4.0才能給予Windows 95的授權。但這項指控後來被上訴法庭駁回,司法部與州檢察長因此另起爐灶,在1998年五月再度提出控訴。此案由美國地方法官Thomas Penfield Jackson接手,他最後下令微軟公司必須一分為二。但微軟提出上訴,美國上訴法庭認為Jackson法官庭外透過記者放話,明顯違反司法原則,因此下令撤換主審法官。上訴法庭最後駁回微軟必須分家的命令,但認定微軟的確違反反托拉斯法律,必須加以懲罰。當然,微軟提出上訴,也就展開漫長的訴訟過程。

其後,昇陽公司同樣控訴微軟以不正當手段壟斷英特爾相容PC的作業系統市場、瀏覽器市場及生產力套裝軟體市場,違反美國休曼法(Sherman Act)第二款禁止企業之獨占行為之規定。宣稱微軟以下強制搭配的作法已違反休曼法第一款規定,其中包含:[2]

Windows OS強制搭配IE瀏覽器

PC作業系統中搭配Windows 工作群組伺服器作業系統(Windows 2000 Prefessional 與 Windows XP Professional)

在工作群組伺服器作業系統中(Windows NT4.0與 Windows 2000 Server)搭配IIS網頁伺服器

    PC與工作群組作業系統中搭配.Net架構

同時,昇陽還宣稱微軟違反聯邦版權法與兩條加州法律,分別為貿易限制與不公平競爭。昇陽宣稱微軟蘋果及英特爾簽訂獨家(exclusive)合約,不准這兩家公司開發/銷售非微軟相容的Java平台。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Acts」trust 有「托拉斯」之名乃起源於 1880 年的美國,表示是一有計劃、壟斷市場的企業組織。由上定義可知:托拉斯最後將擁有最強的原料購買權與產品定價權,結果打倒所有競爭對手之後,進而走上抬高物價,危害國民經濟。所以國家要制定Antitrust law來防範,反托拉斯休曼法案(Sherman Act, 1890)禁止一切「限制商業活動」的合併,即為美國為控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而通過的法律。這樣的法律看來目的與做法都相當地明確與單純,但實際實行起來則顯得複雜棘手許多,尤其現今資本主義社會之複雜程度更甚於當初數倍有餘。知識產權法與反壟斷法的關系在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學者認為知識權法本質上是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具有一定的壟斷權,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相同產品市場競爭。而反托拉斯法則著力於維護市場的自由競爭狀態,限制各種壟斷權。因此,知識產權法與反托拉斯法本質上似乎是互相抵觸,執法者關鍵要在這兩部法律間尋找一種平衡,給知識產權一定法律空間,同時又不能放任權利無限擴張違背反托拉斯的立法宗旨。這也是在判決上較為複雜的一點,但此次判決可說是微軟的大勝利,由於1998年原始法庭判決微軟具有壟斷嫌疑,因此Windows也一直是大家關注的核心焦點,但此次的最終協議將使該作業系統保持原狀。而最新出爐的Windows XP由於包含的應用程式更多,一度也是可能被提出抨擊的焦點所在,但在最新出爐的協議中,未來XP都不會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除了之前被控訴壟斷的附加軟體將更豐富的出現於現在與未來的微軟平台之中。第二,微軟Passport備受爭議的作法在於其會蒐集詳盡的消費者資訊,此項做法被抨擊微軟具有利用Windows XP推銷Passport之嫌。但最新出爐的協議書並未提及Passport,也就是默許微軟的所有作為;同樣,微軟.Net計畫也將不會受到影響。微軟仍然可繼續在其作業系統內加入任何應用程式,但為保持公平的競爭環境,協議書中規定微軟必須公布軟體協定,確保微軟開發的應用程式不會比競爭對手更具「先天優勢」。而協議書中限定微軟與PC硬體商的合作方式也意在確保其他軟體商也具有大量散佈的公平機會。

這是美國司法部為了平息與論的做法,其中包含建議在微軟內部設置一組由政府指定的監督團隊,該小組並有權取得Windows原始碼。至於小組成員有哪些人則尚不明確,且微軟怎樣才算犯規、是否需有配套的矯正措施等等遊戲規則也尚未訂出。另外,此一協議是否能有效防止微軟規避限制的作法也有待商榷。例如,若Windows可經常跳出視窗,要求使用者將微軟應用程式設為預設軟體,或是一開始即預設該應用程式為基本程式,使用者應當少有移除重新安裝其他類似軟體的可能,如此一來,即使其他競爭軟體進得了Windows,其意義似乎也不大了!再者,若是微軟經常不定期推出其新規格的檔案格式,即使其後釋出原始碼與軟體協定,其他公司在其平台幾乎完全壟斷的情況下,只有在後面追的份,那麼又如何可能具有反托拉斯的「公平競爭」的精神呢?

對於其壟斷地位,微軟公司的Bill Gates 說過“用戶們向我表示了他們的這樣一種憂慮:因為微軟公司,根據其定義,是微軟公司操縱系統軟件的唯一來源,那麽它就可以任意擡高價格,放慢甚至完全終止軟件革新的步伐。然而如果我們這麽做,就不會有能力售出自己的新版本。我們的利潤將減少,大量的別的公司將競相爭奪我們的位置。正反饋機制不僅能幫助在位的元老,而且能幫助後起的挑戰者。你不能高枕在從前的桂冠上休息,因為總有競爭對手從你身後向你逼近。”[3]這段話反映微軟公司對市場競爭的看法。確實,如果真如其所說,市場上存在大量的競爭者,那麽,誰也不會放慢革新的步伐,否則就會被別人取而代之。然而,前述似乎互相矛盾的知識產權法與反托拉斯法卻都具有共同的目標:促進革新增進消費者福利,知識產權法賦予創造者以一定的壟斷權,可以促進技朮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從而促進消費者福利。而反托拉斯法通過禁止某些反競爭行以維持經濟技術領域的競爭秩序。競爭就意味著不斷創新,而創新正是社會福利的基本要求。就此而言,開放競爭似乎是必然的,而且是有益的,因此,如同微軟一般的運用商業競爭手段反而是應當受到保護的,Kollar-Kotelly法官此次幾乎完全照准和解內容,對於先前九州要求給予微軟更嚴格的制裁條件,法官也加以否決。Kollar-Kotelly這份「語氣強硬」的判決書中表示,原告提出的補救措施過於奇特,相當於以「不合理手段操控市場,並給予競爭者如昇陽、蘋果、紅帽等公司從中獲取不當優勢的機會」。從這樣的用詞可以知道法官已將這一公眾議題簡化為自由市場中商業競爭的正常現象。

可是真正的問題在於,若有一天當市場已被獨占,其他的競爭對手已不存在時,情形將會如何?微軟公司完成MS-DOS向Windows轉變,並非只是其自發革新的結果,實際上當時的市場上存在著諸多競爭的操作系統。就如比爾﹒蓋茲所說,蘋果公司的Macintosh 系統,IBM公司的OS/2系統,UNIX系統等原本均有可能成為MS-DOS的接班人,而Windows是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下脫穎而出的。而這樣競爭的最終目的,即是具有市場的獨占地位,當初網景與IE採取大量贈送與搭售救是希望提高市場的佔有率,以期達到獨大的地位,如同電子商務的名言:電子商務時代,網路公司沒有第二大,只有第一大。我們可以設想一旦某一軟件商完全占據市場,扼殺了其他潛在的競爭對手以後,它還會向先前處於殘酷競爭環境下那樣保持創新的速度嗎?即便其能夠繼續創新,又怎能保証其不濫用市場壟斷地位侵害競爭對手及普通消費者的利益?

微軟律師Smith在聽取最終判決後也趁機伸出友誼之手表示,「我們希望未來跟政府有良性與具有建設性的互動,這包括所有各州的檢察官。」但更令人期望的是微軟能夠同樣對消費者展現出友誼之意。消費者有許多簡單的期望,其中有人想要要求微軟賣出「模組」版的Windows,好將一些外加式「中介軟體」(middleware)的功能如IE及媒體播放器分離出來。為了大眾的利益,因此軟體不斷創新、增強,但是消費者簡單的訴求似乎也在這些商業、利益、法律等高深難懂的辭語間被淹沒了,經過了這麼多年,從Windows 3.X、Windows 95、Windows 98、Windows ME,一直到近來的Windows XP,不知是何用途的功能越來越多,但藍色的當機畫面卻未曾消失過,軟體的價錢隨著軟體的無限膨漲而更顯高貴,這些種種都隨著「消費者最大的勝利」這樣的判決繼續下去,相較於「被迫接受」、「頑強抵抗」之類的悲觀想法,自我催眠地告訴自己「一切都是公平的」、「消費者最大」、「創新是福祉」應當會好過些,因為在這單一向度的強力資本主義社會下,與其衝突的價值下,任何期望社會正義能在天平弱勢一方產生力量,不能說沒有,但已經很久沒出現了很久很久~!!



[1] 〈微軟官司:玩完了嗎?〉http://taiwan.cnet.com/news/ec/story/0,2000022589,20056821,00.htm,2002/11/5

[2] 〈昇陽告微軟 對簿公堂為哪樁?〉http://taiwan.cnet.com/news/it/story/0,2000020870,20033343,00.htm,2002/11/04

[3] 轉引自崔國斌軟件行業的反托拉斯法律控制http://www.pku.edu.cn/cgi-bin/bigate.cgi/b/g/g/http@www.iplaw.pku.edu.cn/IP%20%20Online/Cuiguobin-Software%20protection%20and%20Antitrust.htm,20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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